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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指导意见,力破知识产权维权难

2019-08-22 22:21 交汇点  

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江苏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与具体措施,力破长期困扰知识产权保护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顽疾。

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汤茂仁介绍,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经历了加强保护、严格保护到目前最严格保护的发展过程。“相比以往,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与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的力度,尽最大可能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最大努力激发创新活力。”

破解“举证难”

妨碍举证将被罚款、拘留

相比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存在“举证难”的显著特征。汤茂仁说,意见规定除了积极引导当事人如何举证外,可以及时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出具调查令,解决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困境。

意见对于证据披露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作了规定,由被诉方掌握的工艺方法、财务帐册等证据,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申请责令证据持有人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意见还见明确了销售商对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身份负有披露义务,在被诉侵权人是制造者还是销售者身份不明时,其拒不提供产品来源信息的,可以认定其为制造者,由其承担制造商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深挖严打侵权源头。

妨碍举证也将受到严惩,意见规定,对于法院责令提供证据的要求,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证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破解审理“周期长”问题

简单案件快审快结

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制的,同时产品本身也有市场生命周期。长期以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一个顽疾。

该意见明确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在证据交换、质证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辅助法官固定证据、认定事实。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审快结;对于关联的批量案件可以通过示范性判决或简化审理程序方式处理;对于复杂案件,可以探索就权属关系、侵权认定等先决性争议作出中间判决的方式尽快解决争议。

意见还规定了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明确能够通过其他查明方式认定技术事实的,一般不启动技术鉴定的要求,防止技术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同时,意见对简化文书制作,不需要制作文书情形以及探索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样式,简化说理等作了规定。

破解“赔偿低”、重复侵权

大幅提升恶意侵权赔偿金额

目前,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现象仍然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侵权人法律意识淡漠,以及一些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利润空间大。必须构建严厉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保障机制,特别是加大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让侵权人无利可图,“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加大损害赔偿额、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意见明确了确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职调查收集证据,具体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防止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防止其确定的赔偿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或侵权情节不相适应。意见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具体计算方式及故意侵权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额的计算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确定,而且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其他类型的故意侵权行为也要考虑惩罚性因素,提高赔偿数额。该规定将大幅提升恶意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显著提高其侵权成本,有力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意见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或另设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作了规定,从而有力打击实际操控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者,最大限度地保障受侵害的权利。意见还对侵权工具、物品的处置以及裁判的执行等内容作了规定,明确要根据权利人申请、现有证据以及现实可能性等因素责令侵权人限期销毁侵权商品(包括库存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专用设备等,防止其进入商业渠道。

此外,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理涉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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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江苏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与具体措施,力破长期困扰知识产权保护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顽疾。

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汤茂仁介绍,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经历了加强保护、严格保护到目前最严格保护的发展过程。“相比以往,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与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的力度,尽最大可能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最大努力激发创新活力。”

破解“举证难”

妨碍举证将被罚款、拘留

相比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存在“举证难”的显著特征。汤茂仁说,意见规定除了积极引导当事人如何举证外,可以及时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出具调查令,解决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困境。

意见对于证据披露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作了规定,由被诉方掌握的工艺方法、财务帐册等证据,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申请责令证据持有人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意见还见明确了销售商对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身份负有披露义务,在被诉侵权人是制造者还是销售者身份不明时,其拒不提供产品来源信息的,可以认定其为制造者,由其承担制造商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深挖严打侵权源头。

妨碍举证也将受到严惩,意见规定,对于法院责令提供证据的要求,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证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破解审理“周期长”问题

简单案件快审快结

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制的,同时产品本身也有市场生命周期。长期以来,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一个顽疾。

该意见明确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在证据交换、质证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辅助法官固定证据、认定事实。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审快结;对于关联的批量案件可以通过示范性判决或简化审理程序方式处理;对于复杂案件,可以探索就权属关系、侵权认定等先决性争议作出中间判决的方式尽快解决争议。

意见还规定了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明确能够通过其他查明方式认定技术事实的,一般不启动技术鉴定的要求,防止技术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同时,意见对简化文书制作,不需要制作文书情形以及探索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样式,简化说理等作了规定。

破解“赔偿低”、重复侵权

大幅提升恶意侵权赔偿金额

目前,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现象仍然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侵权人法律意识淡漠,以及一些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利润空间大。必须构建严厉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保障机制,特别是加大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让侵权人无利可图,“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加大损害赔偿额、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意见明确了确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职调查收集证据,具体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防止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防止其确定的赔偿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或侵权情节不相适应。意见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具体计算方式及故意侵权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额的计算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确定,而且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其他类型的故意侵权行为也要考虑惩罚性因素,提高赔偿数额。该规定将大幅提升恶意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显著提高其侵权成本,有力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意见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或另设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作了规定,从而有力打击实际操控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者,最大限度地保障受侵害的权利。意见还对侵权工具、物品的处置以及裁判的执行等内容作了规定,明确要根据权利人申请、现有证据以及现实可能性等因素责令侵权人限期销毁侵权商品(包括库存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专用设备等,防止其进入商业渠道。

此外,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理涉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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