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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哲宏案今日再审宣判 金哲宏被判无罪

2018-11-30 10:20 中新网  

时隔23年后,吉林金哲宏杀人疑案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吉林高院再审宣判,金哲宏被判无罪。

金哲宏现年50岁,入狱至今23年。1995年9月,吉林省永吉县,20岁的少女李莹被发现遇害。不久后,当地人金哲宏被警方锁定为杀人嫌犯。经历三次一审、四次被判死缓、两次被发回重审,金哲宏最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但他并不认罪,入狱后一直申诉喊冤。

今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事件回顾】

金哲宏4次被判死缓

1995年案件发生时,金哲宏27岁,已经娶妻生子。卷宗显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警方结案后,检方提起公诉。

关于杀人过程,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对李起歹意,欲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当李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的拒绝,李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唯恐事情败露,将李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认为李已死,便将李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他也不知道女孩的姓名。半个多月后,女尸被发现,警察勘查现场,围观群众很多,他也在场,但没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审讯,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1997年,该案第一次二审,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中院重审。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审的判决结果仍是死缓,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吉林市中院判决结果还是死缓,这次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发回重审,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

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此外,本案中,尸检没有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法医鉴定分析还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检方并未提出新证据,而上述种种矛盾和疑点也没有得出合理的解释。

金哲宏案和张高平叔侄案有诸多相似的情节:少女“搭车”遇害;司机被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杀人;被害人体内未留下精液;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凶手没有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定罪证据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狱侦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诉遭到刑讯逼供。值得注意的是,两案的侦办过程中均有“狱侦耳目”和“神探”的身影。

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确实搭了张氏叔侄的车,而此案中,金哲宏称价格没谈拢少女最后并没有搭车。此外,叔侄冤案中凶手虽未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内却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过数据库比对,发现该DNA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律师目前掌握的金哲宏案卷宗,尚未显示李某遇害现场发现嫌疑人的DNA物质。

综合:中新网、北青报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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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3年后,吉林金哲宏杀人疑案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吉林高院再审宣判,金哲宏被判无罪。

金哲宏现年50岁,入狱至今23年。1995年9月,吉林省永吉县,20岁的少女李莹被发现遇害。不久后,当地人金哲宏被警方锁定为杀人嫌犯。经历三次一审、四次被判死缓、两次被发回重审,金哲宏最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但他并不认罪,入狱后一直申诉喊冤。

今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事件回顾】

金哲宏4次被判死缓

1995年案件发生时,金哲宏27岁,已经娶妻生子。卷宗显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警方结案后,检方提起公诉。

关于杀人过程,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对李起歹意,欲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当李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的拒绝,李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唯恐事情败露,将李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认为李已死,便将李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他也不知道女孩的姓名。半个多月后,女尸被发现,警察勘查现场,围观群众很多,他也在场,但没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审讯,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1997年,该案第一次二审,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中院重审。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审的判决结果仍是死缓,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吉林市中院判决结果还是死缓,这次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发回重审,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

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此外,本案中,尸检没有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法医鉴定分析还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检方并未提出新证据,而上述种种矛盾和疑点也没有得出合理的解释。

金哲宏案和张高平叔侄案有诸多相似的情节:少女“搭车”遇害;司机被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杀人;被害人体内未留下精液;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凶手没有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定罪证据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狱侦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诉遭到刑讯逼供。值得注意的是,两案的侦办过程中均有“狱侦耳目”和“神探”的身影。

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确实搭了张氏叔侄的车,而此案中,金哲宏称价格没谈拢少女最后并没有搭车。此外,叔侄冤案中凶手虽未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内却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过数据库比对,发现该DNA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律师目前掌握的金哲宏案卷宗,尚未显示李某遇害现场发现嫌疑人的DNA物质。

综合:中新网、北青报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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