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半年前,镇江丹阳市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小伙与老板在路边的汽车内谈事情,他打开车门下车时,车门撞上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上的两名女子受伤,其中,乘坐人伤重身亡。
今天记者获悉,丹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据法院介绍,年某,男,1997年1月生,安徽人,受苏州某公司派遣至丹阳一厂里工作。2018年5月21日中午下班后,年某与其老板杨某(男,1989年8月生)在路边的汽车内谈事,后年某打开后座车门欲下车时,车门撞上由南向北行驶的程某(女,1997年1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程某以及电动车乘坐人刘某(女,1991年9月生)受伤,后刘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年某的行为是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 "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程某的行为违反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 ……”之规定,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故机动车驾驶员与程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场打电话报警,年某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中与刘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在保险理赔之外另行补偿60000元的协议(保险理赔民事诉讼另案审理中),并已给付,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戎莉俊)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