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一帮青年违反国家规定,拿着他人的身份证去银行办卡后,以每张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上交”,组织者再售卖牟利。记者今天从扬中法院获悉,共同接受审判的李伟(化名)、梁某、杨某、王某四人都是“90后”年轻人,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李伟四人被判处4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法官介绍,2016年10月12日以来,李伟通过网络QQ大量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再组织梁某、杨某、“海冒几”(身份不明在逃)、“伟伟”(身份不明在逃)、“小马”(身份不明在逃)、“西西”(身份不明在逃)、“大宝”(身份不明在逃)等人,从安徽马鞍山至江苏镇江、丹阳、扬中等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在上述各网点骗领银行卡共计41张。
此后,李伟再以人民币3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梁某等人进行回收,后通过QQ将部分银行卡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李伟还安排王某给办卡人员开车、记账及分发办卡所需费用。
2016年10月21日,梁某持刘某某的身份证,冒用刘某某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某分理处骗领银行卡。该处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上刘某某的鼻子与办卡人不像,但办卡人又能顺利熟练地背诵身份证号码及背面信息。经验证,身份证真实,但银行工作人员确信办卡人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的,于是偷偷报警,至此案发。
据了解,李伟、梁某、杨某、王某均为湖南人,李伟在网上联系卖家购买身份证,并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拿货。为了提高办卡的成功率,李伟在购买身份证之前,会与卖家联系让对方把身份证图片发过来,从中选取部分与办卡人员长相相似的身份证,以达到顺利骗领银行卡的目的。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李伟、梁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处李伟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梁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王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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