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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这19人,这辈子都别想开车了

2017-07-12 10:43

今日镇江讯    今年上半年,镇江交警部门对19名犯有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做出了终生禁驾的处罚决定。被终生禁驾的19人,全部都是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肇事逃逸违法行为。19人中,有7人涉及酒后或醉酒驾驶,占比36.8%。

在此次公布的终生禁驾人员中,还明显呈现出涉案人员低龄化的特点。

19名终生禁驾人员中,年龄最大的56岁,最小的22岁,平均年龄仅35岁。其中,50岁以上3人,40-49岁4人,30-39岁5人,20-29岁7人,30岁以下占比36.8%,20至40岁人员竟超过6成,交通肇事犯罪数量与年龄呈反比趋势。

具体名单如下:


资料由镇江交警部门提供


镇江交警部门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也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从重情节。同时,肇事逃逸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保险公司也会依据相关规定,对事故损失拒绝理赔。


案例1:2017年1月15日21时10分许,李伟驾驶苏D*****小型越野客车沿308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197公里930米处时,撞上同方向驶入机动车道的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受损、潘某某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伟驾车逃逸,于次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调查取证认定,李伟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4月14日,李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5月26日,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作出吊销李伟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2:2016年9月27日5时20分许,邱俊醉酒后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花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山湾新村九区20号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该事故致杨某某当场死亡,轿车受损。

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邱俊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1mg/ml,系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邱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4月27日,邱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6月8日,邱俊被镇江交警部门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3:2016年5月26日20时45分左右,22岁的施宇醉酒后驾驶苏L*****轿车,沿春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洲西路环形路口,在路口内绕行至北侧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许某某和电动自行车在倒地滑行的过程中,又撞到路边停车泊位内的轿车。事故发生后,施宇驾车逃逸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2017年2月17日,施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月18日,镇江交警部门依法给予施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谈德捷 记者 解斐)

(责任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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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年上半年,镇江交警部门对19名犯有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做出了终生禁驾的处罚决定。被终生禁驾的19人,全部都是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肇事逃逸违法行为。19人中,有7人涉及酒后或醉酒驾驶,占比36.8%。

在此次公布的终生禁驾人员中,还明显呈现出涉案人员低龄化的特点。

19名终生禁驾人员中,年龄最大的56岁,最小的22岁,平均年龄仅35岁。其中,50岁以上3人,40-49岁4人,30-39岁5人,20-29岁7人,30岁以下占比36.8%,20至40岁人员竟超过6成,交通肇事犯罪数量与年龄呈反比趋势。

具体名单如下:


资料由镇江交警部门提供


镇江交警部门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也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从重情节。同时,肇事逃逸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保险公司也会依据相关规定,对事故损失拒绝理赔。


案例1:2017年1月15日21时10分许,李伟驾驶苏D*****小型越野客车沿308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197公里930米处时,撞上同方向驶入机动车道的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受损、潘某某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伟驾车逃逸,于次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调查取证认定,李伟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4月14日,李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5月26日,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作出吊销李伟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2:2016年9月27日5时20分许,邱俊醉酒后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花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山湾新村九区20号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该事故致杨某某当场死亡,轿车受损。

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邱俊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1mg/ml,系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邱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4月27日,邱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6月8日,邱俊被镇江交警部门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3:2016年5月26日20时45分左右,22岁的施宇醉酒后驾驶苏L*****轿车,沿春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洲西路环形路口,在路口内绕行至北侧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许某某和电动自行车在倒地滑行的过程中,又撞到路边停车泊位内的轿车。事故发生后,施宇驾车逃逸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2017年2月17日,施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月18日,镇江交警部门依法给予施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谈德捷 记者 解斐)

(责任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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