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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2018-10-09 14:08

【关于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的情况通报】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由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7月17日提请逮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24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强奸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27日,案件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赵某为16周岁未成年人,系在校初中学生,本人认罪悔罪,办案机关经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依法将赵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9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办案程序尚在进行,此间进行报道是错误的,并且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院已责成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整改,吸取教训。感谢和欢迎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9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截图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早前报道】

2018-09-22 12:03

检察院回应“调解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正调查 律师:程序违规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1日)晚上开始,“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听起来那么美好。

有网友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但细读文章您就会发现,这个案件恐怕不仅不宜“冰释前嫌”,反而是让人感到冰冷刺骨:这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鲁山县检察院:“关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长” 逮捕改为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用这篇最新的文章的话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各级检察机关暂未回应舆论质疑

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网友质疑集中在:第一,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为何调解?是不是和稀泥?第二,我们知道法院能调解,但检察院有没有这个权力?第三,如果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有问题,这是否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针对以上质疑,昨天晚上,中国之声记者多次拨打文章作者、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是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晚间回应央广记者李凡说,已经注意到这个舆情,正在调查,等有了最终的结果后第一时间跟记者联系。但此后中国之声再次尝试联系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有网友猜测,这篇跟公众的常识明显相左的文章,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该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要求故事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本地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

这篇文章、乃至这个案子是不是为迎合这个活动“邀功请赏”的后果?昨天晚上,中国之声多次尝试联系河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和宣传处长,巧合的是,他们的电话长期处于“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状态。

资深刑事律师:强奸不能“和解” 检察院程序违规

不论这篇文章的前因后果如何,网友们对案情本身的质疑已经发展成了不少法律专家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这一做法的质疑。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刘昌松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这些情况叫民间纠纷。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第二类可以和解的,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刘昌松同时指出,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个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检察院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流程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里面直接扮演一个主持者、担任一个和解协议的制作者这样一个角色,而不是说把它交给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么一个调解机构,由他们去做。检察官最后要审查双方当事人,他们是不是真诚的和解,是不是有一方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对方。把调解委员会请进来了,检察官在旁边成为看客了,那就不对了。”

针对公众对这个案例恶劣社会示范效应的担忧,刘昌松律师认为,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这一信息可能也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结案方式了,这起强奸案就这样结束了。虽然目前没有获得检察院方面的解释,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并不是这样。

刘昌松介绍,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确实是最终解决。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的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这样一种和解协议,拿到案卷里来,作为一个比较大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的辅助。他注意到,这个案子检察院做了这么多工作以后,最后是把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既然还有强制措施,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所以并不是说赔偿以后这个案子就彻底了解了。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

刘昌松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当然,这只是法律界人士按照法律常识做出的推断,由于截至发稿前,从河南省到平顶山市再到鲁山县的各级检察机关都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回应,我们暂时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和最终结果。(记者 崔天奇、李凡)(来源:中国之声微博)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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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的情况通报】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由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7月17日提请逮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24日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强奸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27日,案件移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赵某为16周岁未成年人,系在校初中学生,本人认罪悔罪,办案机关经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依法将赵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9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办案程序尚在进行,此间进行报道是错误的,并且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院已责成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整改,吸取教训。感谢和欢迎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支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9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截图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早前报道】

2018-09-22 12:03

检察院回应“调解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正调查 律师:程序违规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1日)晚上开始,“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听起来那么美好。

有网友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但细读文章您就会发现,这个案件恐怕不仅不宜“冰释前嫌”,反而是让人感到冰冷刺骨:这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鲁山县检察院:“关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长” 逮捕改为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用这篇最新的文章的话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各级检察机关暂未回应舆论质疑

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网友质疑集中在:第一,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为何调解?是不是和稀泥?第二,我们知道法院能调解,但检察院有没有这个权力?第三,如果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有问题,这是否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针对以上质疑,昨天晚上,中国之声记者多次拨打文章作者、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是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晚间回应央广记者李凡说,已经注意到这个舆情,正在调查,等有了最终的结果后第一时间跟记者联系。但此后中国之声再次尝试联系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有网友猜测,这篇跟公众的常识明显相左的文章,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该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要求故事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本地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

这篇文章、乃至这个案子是不是为迎合这个活动“邀功请赏”的后果?昨天晚上,中国之声多次尝试联系河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和宣传处长,巧合的是,他们的电话长期处于“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状态。

资深刑事律师:强奸不能“和解” 检察院程序违规

不论这篇文章的前因后果如何,网友们对案情本身的质疑已经发展成了不少法律专家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这一做法的质疑。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刘昌松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这些情况叫民间纠纷。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第二类可以和解的,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刘昌松同时指出,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个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检察院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流程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里面直接扮演一个主持者、担任一个和解协议的制作者这样一个角色,而不是说把它交给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么一个调解机构,由他们去做。检察官最后要审查双方当事人,他们是不是真诚的和解,是不是有一方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对方。把调解委员会请进来了,检察官在旁边成为看客了,那就不对了。”

针对公众对这个案例恶劣社会示范效应的担忧,刘昌松律师认为,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这一信息可能也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结案方式了,这起强奸案就这样结束了。虽然目前没有获得检察院方面的解释,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并不是这样。

刘昌松介绍,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确实是最终解决。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的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这样一种和解协议,拿到案卷里来,作为一个比较大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的辅助。他注意到,这个案子检察院做了这么多工作以后,最后是把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既然还有强制措施,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所以并不是说赔偿以后这个案子就彻底了解了。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

刘昌松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当然,这只是法律界人士按照法律常识做出的推断,由于截至发稿前,从河南省到平顶山市再到鲁山县的各级检察机关都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回应,我们暂时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和最终结果。(记者 崔天奇、李凡)(来源:中国之声微博)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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