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2018年9月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开发银行原行务委员、专家委员会资深专家李葆瑜涉嫌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葆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葆瑜案发前系国家开发银行行务委员、专家委员会资深专家。其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监管、业务合作、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5年,先后37次以直接收受、接受房屋装修、同意特定关系人收受等方式,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及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9.4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葆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