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为我国法院管辖、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共23条,主要规定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确立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原则与例外。首先确认外国国家原则上在我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同时明确我国法院可就外国国家六类非主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如涉及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相关非主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引起的诉讼等。
二是确立外国国家财产免于强制措施的原则和例外。首先规定外国国家财产在我国法院原则上免于强制措施,但对于外国国家的商业活动财产,我国法院可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
三是明确该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该法适用于外国国家,包括三类:国家本身,国家的机构和组成部分,以及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个人和实体。
四是确认外交部在处理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就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向法院出具证明文件,二是就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出具意见。
五是规定对等原则。外国给予我国国家及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该法规定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六是明确了适用于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
总台记者专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此次出台的《外国国家豁免法》,被视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出台这部法律的意义以及该法的突出特点,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马新民接受了总台央视记者的专访。马新民指出,这部法律出台后,意味着我国以往的绝对国家豁免政策将调整为限制国家豁免制度。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马新民:根据该法,我国法院可以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受理、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为我国公民和企业增加救济渠道,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马新民介绍说,在《外国国家豁免法》出台之前,我国长期实行绝对国家豁免政策。我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这带来了两方面不利影响。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马新民: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我国公民、企业与外国国家发生商业纠纷后,无法通过我国法院维护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外国法院频频受理和管辖针对我国国家的诬告案和滥诉案,而我国法院却不能管辖外国国家,就造成了这种不对等局面。
近年来,一些外国法院受理反华势力针对我国国家的诬告滥诉,甚至叫嚣剥夺我国根据国际法应享有的国家豁免。马新民指出,制定出台《外国国家豁免法》,为我国进行对等反制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并可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是在更高水平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必然要求。
同时,马新民也强调,外国国家豁免问题具有法律和外交双重属性。《外国国家豁免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部法律确立的限制豁免制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一致。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马新民:《外国国家豁免法》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兼顾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外国的国家主权平等。一方面,我国法院依据领土主权原则依法行使司法权,保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充分尊重外国国家的主权平等,对外国的主权行为及其主权财产给予豁免,促进对外友好交往。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朱超
审核:解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