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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绕开中介直接签约?法院:“跳单”后仍需“买单”

2023-07-29 18:22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通讯员 扬法萱 全媒体记者 翟进)很多人在买房时会选择中介公司,但也有人看房后“跳”开中介,直接跟卖方签约,中介费就可以不付了吗?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房“跳单”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显示,韩某因购房需要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双方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房产中介将多份房源信息提供给韩某,并派出工作人员陪同韩某实地看房、协商价格,双方多次微信沟通买房事宜,韩某均表示“暂不考虑”,随后将中介联系方式删除。后房产中介得知韩某私下以130万元的价格与其介绍过的一卖家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房产中介多次找韩某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韩某不予理会,故诉至扬中法院。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介公司)与被告(韩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韩某委托中介公司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并确认按照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支付报酬,中介公司按约向韩某提供了房源信息,韩某接受了中介公司陪同看房、帮助商谈价格等服务。这些事实均有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韩某在接受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绕开中介公司直接订立合同,构成违约,属于“跳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中介提供的案涉房屋售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差距等合同履行情况,扬中法院判决韩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韩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与此同时,《民法典》对委托人“跳单”是否应当支付报酬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委托人违背契约精神进行“跳单”看似省钱,实则会增加交易风险,如果涉诉,不仅要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编辑:缪小兵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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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通讯员 扬法萱 全媒体记者 翟进)很多人在买房时会选择中介公司,但也有人看房后“跳”开中介,直接跟卖方签约,中介费就可以不付了吗?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房“跳单”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显示,韩某因购房需要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双方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房产中介将多份房源信息提供给韩某,并派出工作人员陪同韩某实地看房、协商价格,双方多次微信沟通买房事宜,韩某均表示“暂不考虑”,随后将中介联系方式删除。后房产中介得知韩某私下以130万元的价格与其介绍过的一卖家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房产中介多次找韩某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韩某不予理会,故诉至扬中法院。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介公司)与被告(韩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韩某委托中介公司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并确认按照成交价的百分之一支付报酬,中介公司按约向韩某提供了房源信息,韩某接受了中介公司陪同看房、帮助商谈价格等服务。这些事实均有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韩某在接受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绕开中介公司直接订立合同,构成违约,属于“跳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中介提供的案涉房屋售价及最终成交价格差距等合同履行情况,扬中法院判决韩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韩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与此同时,《民法典》对委托人“跳单”是否应当支付报酬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委托人违背契约精神进行“跳单”看似省钱,实则会增加交易风险,如果涉诉,不仅要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编辑:缪小兵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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