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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房地产新政”操作细则⑪ | 优化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操作细则

2023-07-02 17:59

优化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操作细则


一、政策原文

优化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提高改善型住宅用地比例,提升商品住宅品质,在满足容积率下限大于1.0的情况下,放宽和优化高低配、绿地率、建筑密度限制,有条件区域可建设除独栋独院、双拼建筑外不低于10米的住宅产品。

二、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出台以后拟出让的住宅和商住类用地。

(二)申请主体

在土地片区开发范围外仍由市级主体运作的地块,申请主体为市级主体;其余均以属地政府(管委会)为申请主体。

(三)受理条件

在满足地块容积率下限大于1.0的条件下,申请主体可根据土地前期招商情况,对拟出让的住宅和商住类用地出让规划条件提出优化申请,放宽和优化高低配、绿地率、建筑密度限制,有条件区域可建设除独栋独院、双拼建筑外不低于10米的住宅产品。

(四)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意向方案。

(五)操作流程

申请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附申请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研究,并对意向方案及优化规划条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优化后的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上市方案报市区土地调控管理联席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书。

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89771083。(李溟  方良龙)

编辑:缪小兵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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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操作细则


一、政策原文

优化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提高改善型住宅用地比例,提升商品住宅品质,在满足容积率下限大于1.0的情况下,放宽和优化高低配、绿地率、建筑密度限制,有条件区域可建设除独栋独院、双拼建筑外不低于10米的住宅产品。

二、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出台以后拟出让的住宅和商住类用地。

(二)申请主体

在土地片区开发范围外仍由市级主体运作的地块,申请主体为市级主体;其余均以属地政府(管委会)为申请主体。

(三)受理条件

在满足地块容积率下限大于1.0的条件下,申请主体可根据土地前期招商情况,对拟出让的住宅和商住类用地出让规划条件提出优化申请,放宽和优化高低配、绿地率、建筑密度限制,有条件区域可建设除独栋独院、双拼建筑外不低于10米的住宅产品。

(四)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意向方案。

(五)操作流程

申请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附申请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研究,并对意向方案及优化规划条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优化后的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上市方案报市区土地调控管理联席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书。

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89771083。(李溟  方良龙)

编辑:缪小兵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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