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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2017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非法采砂被判刑

2018-06-06 16:58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日前,镇江市中院和京口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17年度《镇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

2017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坚持通过案件审判实现生态修复的宗旨,因地制宜的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案例一: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赵某甲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甲、李某乙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某乙的货船上,后分别由赵某乙雇佣的赵某丙、徐某某进行运输、销售。经鉴定,赵某甲、赵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非法采砂38.13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2.52万元元;赵某丙非法采砂22.63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90.52万元;徐某某非法采砂15.5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2万元。

法院判决:京口法院认为,上述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赵某甲、赵某乙是主犯,其余4人系从犯。法院判处6被告人从罚金人民币1.6万元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42.52万元予以追缴;扣押的1艘吸砂船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江砂是长江重要资源,本案非法采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航道及防洪安全。法院对6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对社会尤其是潜在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长江水域资源环境安全及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案例二: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24日间,丹阳某电器公司在未建设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对原料电阻丝进行加工酸洗,并将未经处理的酸洗废液通过暗管进行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经监测,东侧水坑废水中的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53倍,南侧水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8.4倍。

法院判决:京口法院认为,电器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直接负责人周某某,依法亦构成该罪。法院依法判处电器公司罚金人民币3.5万元,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放、处置有毒物质有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即认定为其排污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这体现出国家立法者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三: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张某某和贝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句容宝华青龙山宕口非法开采、销售建筑石料用石灰岩14924.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3713.1元。同时,因盗采行为造成山上林木资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面积近7亩。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于2016年12月15日向镇江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对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治理,或支付恢复原状费用人民币69600元。

法院调解:市中院依法调解,两被告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96万元。由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环境修复的具体组织、监督,句容市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修复完成后一个月内,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应将修复结果及费用开支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给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镇江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切实做到现场勘察、依法修复、监督到位、公开透明,有效实现环境资源的修复。本案是法院协调检察、环保等机关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目前,该案环境修复工作已圆满完成,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案例四: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5日,丹徒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对某焦化公司进行环境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熄焦循环水池的水质超标,遂于2016年11月1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焦化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2016年11月29日,丹徒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焦化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7420元。焦化公司未予缴纳。同年12月30日,丹徒区环保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焦化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841620元,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京口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法院认为,丹徒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对罚款人民币1841620元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在环保行政机关针对违法排放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污染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行为。对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不停止排污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的天数乘以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因此在数额上是一个数倍的增长。法院坚决支持环保行政机关出重拳治污染,让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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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日前,镇江市中院和京口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17年度《镇江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

2017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坚持通过案件审判实现生态修复的宗旨,因地制宜的采取恢复性司法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案例一: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赵某甲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甲、李某乙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某乙的货船上,后分别由赵某乙雇佣的赵某丙、徐某某进行运输、销售。经鉴定,赵某甲、赵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非法采砂38.13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2.52万元元;赵某丙非法采砂22.63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90.52万元;徐某某非法采砂15.5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2万元。

法院判决:京口法院认为,上述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赵某甲、赵某乙是主犯,其余4人系从犯。法院判处6被告人从罚金人民币1.6万元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42.52万元予以追缴;扣押的1艘吸砂船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江砂是长江重要资源,本案非法采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航道及防洪安全。法院对6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对社会尤其是潜在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长江水域资源环境安全及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案例二: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24日间,丹阳某电器公司在未建设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对原料电阻丝进行加工酸洗,并将未经处理的酸洗废液通过暗管进行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经监测,东侧水坑废水中的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53倍,南侧水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8.4倍。

法院判决:京口法院认为,电器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直接负责人周某某,依法亦构成该罪。法院依法判处电器公司罚金人民币3.5万元,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放、处置有毒物质有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即认定为其排污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这体现出国家立法者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三: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张某某和贝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句容宝华青龙山宕口非法开采、销售建筑石料用石灰岩14924.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53713.1元。同时,因盗采行为造成山上林木资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面积近7亩。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于2016年12月15日向镇江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对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治理,或支付恢复原状费用人民币69600元。

法院调解:市中院依法调解,两被告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96万元。由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环境修复的具体组织、监督,句容市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修复完成后一个月内,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应将修复结果及费用开支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给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镇江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切实做到现场勘察、依法修复、监督到位、公开透明,有效实现环境资源的修复。本案是法院协调检察、环保等机关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目前,该案环境修复工作已圆满完成,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案例四: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5日,丹徒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对某焦化公司进行环境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熄焦循环水池的水质超标,遂于2016年11月1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焦化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2016年11月29日,丹徒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焦化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7420元。焦化公司未予缴纳。同年12月30日,丹徒区环保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焦化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841620元,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京口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法院认为,丹徒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对罚款人民币1841620元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在环保行政机关针对违法排放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污染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行为。对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不停止排污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的天数乘以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因此在数额上是一个数倍的增长。法院坚决支持环保行政机关出重拳治污染,让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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