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12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保中心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知,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含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增发待遇于12月15日发放到位,涉及全市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1866人,补发待遇346.70万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89元,二级257元,三级240元,四级235元。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13%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4.58%。调整后,我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862.2元/月、3092.5元/月、2321.7元/月,高于省定不低于3745元/月、2996元/月、2247元/月的调整标准。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据了解,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照省文件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2年7月1日起,参照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22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通讯员 王翔 全媒体记者 古瑾)
编辑:何冰
审核: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