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活动提醒告诫如下:
一、发布提示
(一)应当符合《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基本要求。
1.房地产广告应当坚持“房住不炒”的政治定位,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3.房地产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4.房地产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
5.房地产广告应当慎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在选用代言人时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立足正确政治立场。
6.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注意事项。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二、禁止提示
1.房地产广告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2.房地产广告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3.房地产广告严禁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
4.房地产广告中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
5.房地产广告中严禁含有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6.房地产广告中严禁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
7.房地产广告中严禁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严禁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房地产广告严禁借疫情等灾难性事件进行商业炒作。
10.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房住不炒”政策的内容,不得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13.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使用“全国领先”“领导品牌”等用语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应当谨慎使用。
14.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将住房与学位挂钩。
15.房地产广告不得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或房屋用途。
16.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17.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8.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19.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20.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2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2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经营贷”“首付贷”“消费贷”等任何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金融活动。
23.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不得在门店、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含有虚假房源信息及其他不实信息的广告,误导消费者。
24.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