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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孙后代守住“乡愁记忆”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12月1日实施

2017-11-30 08:54

中国江苏网11月30日讯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立法保护,将推动我省传统村落保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从而形成相对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制度体系。11月29日,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办法》中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庄主体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征明显,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或传统乡村布局的形态、肌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自然村庄。

整体保护,留住乡愁记忆

我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认定为传统村落: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存良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能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具有较鲜明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说,保护传统村落,不仅仅是保护好几处传统建筑、几口古井、几棵古树,而是强调整体保护、延续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与村落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传统村落较集中区域及传统建筑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都应作为整体予以保护和利用。一定要将具有鲜明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好。

推进振兴,保护发展并重

根据《办法》,江苏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应凸显能体现传统村落特点的关键性因素,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势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系和形态。对传统村落内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此类传统建筑的修缮应采用传统建造技艺,提倡采用地方传统材料。

对传统村落不能仅停留在静态保护上,还应推动在保护前提下的当代发展和文化复兴。《办法》明确,鼓励传统村落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在传统村落内有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保护其相关实物和场所,注重挖掘和活态传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

村落村民,同保护共受益

“村民的积极参与和文化自觉意识,是传统村落保护的根本皈依,也是传统村落实现当代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周岚说,传统村落原住居民是村落的建设者、使用者和传承者,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办法》要求在申报传统村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办法》规定,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传统村落价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传统村落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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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1月30日讯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立法保护,将推动我省传统村落保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从而形成相对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制度体系。11月29日,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办法》中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庄主体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征明显,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或传统乡村布局的形态、肌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自然村庄。

整体保护,留住乡愁记忆

我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认定为传统村落: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存良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能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具有较鲜明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说,保护传统村落,不仅仅是保护好几处传统建筑、几口古井、几棵古树,而是强调整体保护、延续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与村落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传统村落较集中区域及传统建筑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都应作为整体予以保护和利用。一定要将具有鲜明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好。

推进振兴,保护发展并重

根据《办法》,江苏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应凸显能体现传统村落特点的关键性因素,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势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系和形态。对传统村落内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此类传统建筑的修缮应采用传统建造技艺,提倡采用地方传统材料。

对传统村落不能仅停留在静态保护上,还应推动在保护前提下的当代发展和文化复兴。《办法》明确,鼓励传统村落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在传统村落内有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保护其相关实物和场所,注重挖掘和活态传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

村落村民,同保护共受益

“村民的积极参与和文化自觉意识,是传统村落保护的根本皈依,也是传统村落实现当代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周岚说,传统村落原住居民是村落的建设者、使用者和传承者,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办法》要求在申报传统村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办法》规定,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传统村落价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传统村落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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