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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催账,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20-06-12 16:36

今日镇江讯   12日上午,以戴某为首要分子组成的犯罪组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戴某等十名犯罪分子纷纷获刑。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17年12月29日起,被告人戴某注册镇江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生服公司),经营范围是房产中介,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戴某将公司内部分为业务部和催收部,由业务部员工负责介绍借贷业务,催收部员工负责对未按期还款的客户上门要债。

经过“招兵买马”,业务部员工有被告人许某、朱某、刘某、王某、刘某涛(另案处理);催收部员工有被告人吴某、朱某冬、郑某成、王某二、夏某。

2018年8月,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朱某冬、郑某成、王某二、夏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许某、朱某、刘某、王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戴某等人对未按时还款的客户以喷油漆、堵锁眼、摆花圈等“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所涉资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确认,在被告人戴某的安排下,催收部的员工共上门催收18次。其中被告人吴某上门催收13次,被告人王某二、朱某冬上门催收各5次,被告人郑某成、夏某上门催收各4次,被告人许某、刘某等明知生服公司会对未按期还款的客户采取“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仍介绍相关业务3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纠集被告人吴某等九人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戴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等九人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戴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戴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王某二、朱某冬、郑某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刘某、朱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戴某出借资金时,即有使用“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的概括性犯罪故意,本案经“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催收的涉案资金人民币19万元,应视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戴某等十名被告人拘投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不等,主犯戴某并处罚金九万;涉案资金人民币19万元,向被告人戴某及相关借款人追缴。(通讯员 润萱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陆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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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12日上午,以戴某为首要分子组成的犯罪组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戴某等十名犯罪分子纷纷获刑。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17年12月29日起,被告人戴某注册镇江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生服公司),经营范围是房产中介,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戴某将公司内部分为业务部和催收部,由业务部员工负责介绍借贷业务,催收部员工负责对未按期还款的客户上门要债。

经过“招兵买马”,业务部员工有被告人许某、朱某、刘某、王某、刘某涛(另案处理);催收部员工有被告人吴某、朱某冬、郑某成、王某二、夏某。

2018年8月,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朱某冬、郑某成、王某二、夏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许某、朱某、刘某、王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戴某等人对未按时还款的客户以喷油漆、堵锁眼、摆花圈等“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所涉资金共计人民币19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确认,在被告人戴某的安排下,催收部的员工共上门催收18次。其中被告人吴某上门催收13次,被告人王某二、朱某冬上门催收各5次,被告人郑某成、夏某上门催收各4次,被告人许某、刘某等明知生服公司会对未按期还款的客户采取“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仍介绍相关业务3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纠集被告人吴某等九人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戴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某等九人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戴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戴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王某二、朱某冬、郑某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刘某、朱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十名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戴某出借资金时,即有使用“软暴力”手段上门催收的概括性犯罪故意,本案经“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催收的涉案资金人民币19万元,应视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戴某等十名被告人拘投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不等,主犯戴某并处罚金九万;涉案资金人民币19万元,向被告人戴某及相关借款人追缴。(通讯员 润萱 全媒体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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