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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600万!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05-19 16:56

央视网消息:关注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的进展。2017年4月15日,在江西省三清山景区,张永明等3人为了攀爬巨蟒峰,用电钻在岩体上打孔,给景点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2019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永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毛伟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鹭免予刑事处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3人需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并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永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永明、张鹭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3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3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永明、张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央视网

编辑:陆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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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关注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的进展。2017年4月15日,在江西省三清山景区,张永明等3人为了攀爬巨蟒峰,用电钻在岩体上打孔,给景点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2019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永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毛伟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鹭免予刑事处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3人需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并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永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永明、张鹭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3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3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永明、张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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