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市人社局6日发出具体提示。
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据人社部门介绍,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伤案件,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在工伤认定规定时效内通过邮递方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或者通过电话先行报备,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对因春节假期(企业复工时间)延长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市人社局将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另外,人社部门暂停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现场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在时效内可通过邮递方式先行提交申请材料。人社部门提醒,确实需要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请先电话预约联系。(通讯员 郑仁轩 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