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在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3个重点。
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决定》指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这就把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七个有所”的要求,从整体上纳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之中。同时,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方面,还要牢牢立足基本国情,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持之以恒抓好民生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在民生领域,同样面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这就需要按照《决定》精神,着力健全和不断夯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基础,格外重视最需要关心的人群和最薄弱的环节,促进公共资源着力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让全体人民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要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深化民生保障领域体制改革,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沿着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有效供给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积极适应和引导不同社会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上迈开新的步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支持相关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社会消费预期,使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有效对接、良性循环、相得益彰,全面提高我国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