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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校外线上培训要备案了: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培训

2019-12-02 21:46 交汇点  

为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今日发布《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

此次备案对象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深入,校外培训从线下向线上迅速发展。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既是巩固校外机构治理成果的必然要求,更是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到今年底,完成全省已开展线上培训的机构备案工作。到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全国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校外线上培训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工作格局。 

记者了解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江苏境内取得ICP备案,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中小学生(含中职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平台和机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所需信息和数据。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培训。凡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培训活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备案审查重点是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信息。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学科类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其中,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涉及人工智能教学、教辅、工具等各类新平台、新形式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可参照细则主动申请备案。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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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今日发布《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

此次备案对象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深入,校外培训从线下向线上迅速发展。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既是巩固校外机构治理成果的必然要求,更是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到今年底,完成全省已开展线上培训的机构备案工作。到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全国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校外线上培训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工作格局。 

记者了解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江苏境内取得ICP备案,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中小学生(含中职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等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的平台和机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所需信息和数据。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培训。凡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培训活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备案审查重点是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信息。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学科类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其中,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涉及人工智能教学、教辅、工具等各类新平台、新形式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可参照细则主动申请备案。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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