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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划六道痕谁来赔?停车场:不负责 律师说:有责任

©原创 2017-10-10 16:19


今日镇江讯 今天,市民徐先生向记者反映,中秋节当天他停在镇江南站停车场的汽车被严重划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他不知道找谁讨要损失。


奥迪车被划六道痕

记者今天见到了徐先生的白色奥迪轿车,在车的四个门和车左后门后方的五个板上,共出现了六道划痕,其中左后门的划痕最长也最重,长达30厘米。徐先生告诉记者,10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他将车停在镇江南站露天停车场的停车位上,然后乘坐火车去南京办事,下午4点多回来拿车时,他和妻子发现车子被划伤。

徐先生立刻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并来到高铁南站站前派出所报警,“警方说这里没有监控,工作人员只愿免除我的停车费,不愿赔偿。”徐先生请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方查看后称,这六道痕全是新划的,车漆粉还在上面。由于徐先生并未为车辆购买划痕险,保险公司不会赔付。

出于用车考虑,先生在交纳了17元停车费,并拿到了停车场出具的盖有镇江市紫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后将车开走。徐先生随后向汽车4s店咨询,修补这六处划痕大约需要5000元。


停车场:同意协商解决

今天上午,记者陪同徐先生来到镇江南站广场办,这里的负责人杨女士在了解情况后告知,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和维持车辆停放进出秩序,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坏问题。杨女士说,她的权限可以免除徐先生停车费,至于其他的要请示上级领导。记者提出很多停车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法赔付车辆损失,杨女士在询问相关科室后答复,他们并没有购买保险。杨女士现场联系了上级负责人,由于对方外出正在飞机上,所以暂时联系不上。杨女士答应徐先生,会尽快将这个情况向上级反映,争取早日协商解决。

徐先生说,离他停车大约二三十米的地方有一颗圆形摄像头。于是记者和徐先生来到高铁南站站前派出所,一位姓杨的警官说,那颗摄像头是公安部门的,不过事发时这颗摄像头并没有对准徐先生车辆停放的方向,所以没有监控。杨女士查看后也确认,这片区域停车场也没有摄像头对准。


律师:停车场有责任

徐先生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记者咨询了律师傅小景。傅小景说,在车主有序停放的前提下,侵权责任应由划伤车子的肇事者承担,而停车场应承担补充责任。傅小景说,根据《合同法》第365条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须对保管达成一致的意思;二是需要交付保管物。当车主把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管理人员提供了停车凭证,车辆若要离开,车主必须向管理人员交证交费。傅小景说,这时候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期间发生刮擦等情况,停车场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傅小景认为,杨女士说的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坏问题是不成立的,这只是停车场管理方单方面的免责声明,对当事人不生效。

傅小景说,既然管理方收取费用,就要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在此事件中,管理方既缺少电子监管也缺少人员监管,是要承担责任的。4小时17元的费用并不低,管理方收取的费用的义务成比例,即使是免费停车场,管理方也不会无责,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停车场管理方要承担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责任。”(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责任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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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天,市民徐先生向记者反映,中秋节当天他停在镇江南站停车场的汽车被严重划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他不知道找谁讨要损失。


奥迪车被划六道痕

记者今天见到了徐先生的白色奥迪轿车,在车的四个门和车左后门后方的五个板上,共出现了六道划痕,其中左后门的划痕最长也最重,长达30厘米。徐先生告诉记者,10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他将车停在镇江南站露天停车场的停车位上,然后乘坐火车去南京办事,下午4点多回来拿车时,他和妻子发现车子被划伤。

徐先生立刻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并来到高铁南站站前派出所报警,“警方说这里没有监控,工作人员只愿免除我的停车费,不愿赔偿。”徐先生请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方查看后称,这六道痕全是新划的,车漆粉还在上面。由于徐先生并未为车辆购买划痕险,保险公司不会赔付。

出于用车考虑,先生在交纳了17元停车费,并拿到了停车场出具的盖有镇江市紫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后将车开走。徐先生随后向汽车4s店咨询,修补这六处划痕大约需要5000元。


停车场:同意协商解决

今天上午,记者陪同徐先生来到镇江南站广场办,这里的负责人杨女士在了解情况后告知,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和维持车辆停放进出秩序,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坏问题。杨女士说,她的权限可以免除徐先生停车费,至于其他的要请示上级领导。记者提出很多停车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法赔付车辆损失,杨女士在询问相关科室后答复,他们并没有购买保险。杨女士现场联系了上级负责人,由于对方外出正在飞机上,所以暂时联系不上。杨女士答应徐先生,会尽快将这个情况向上级反映,争取早日协商解决。

徐先生说,离他停车大约二三十米的地方有一颗圆形摄像头。于是记者和徐先生来到高铁南站站前派出所,一位姓杨的警官说,那颗摄像头是公安部门的,不过事发时这颗摄像头并没有对准徐先生车辆停放的方向,所以没有监控。杨女士查看后也确认,这片区域停车场也没有摄像头对准。


律师:停车场有责任

徐先生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记者咨询了律师傅小景。傅小景说,在车主有序停放的前提下,侵权责任应由划伤车子的肇事者承担,而停车场应承担补充责任。傅小景说,根据《合同法》第365条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须对保管达成一致的意思;二是需要交付保管物。当车主把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管理人员提供了停车凭证,车辆若要离开,车主必须向管理人员交证交费。傅小景说,这时候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期间发生刮擦等情况,停车场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傅小景认为,杨女士说的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坏问题是不成立的,这只是停车场管理方单方面的免责声明,对当事人不生效。

傅小景说,既然管理方收取费用,就要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在此事件中,管理方既缺少电子监管也缺少人员监管,是要承担责任的。4小时17元的费用并不低,管理方收取的费用的义务成比例,即使是免费停车场,管理方也不会无责,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停车场管理方要承担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责任。”(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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