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近年来,乘客因琐事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指导性意见后,仍有人以身试法。今天(8月15日)上午,丹徒法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2019年1月18日16时许,孙某乘坐从丹阳市开往镇江市丹徒区的营运客车。当该客车行驶至312国道镇江市丹徒区陆村路段时,孙某因停站下车问题与客车司机发生口角,并给了司机一巴掌,当时客车载有乘客10余人。在他人报警后,孙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后语: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此,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方针,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有效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发生。(通讯员 吴俊猛 吴安娜 全媒体记者 董礼)
见习编辑: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