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早高峰时段,四川省遂宁市消防人员驾车通过当地一处隧道去救火时,所有私家车司机听到警笛后,纷纷向行车道两侧挪车,腾出了可供一辆车通行的空间,让消防车优先通过。消防员拍下视频传上网后,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让道消防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既是广大驾驶员的法定义务,也并不难做到。但在现实中,熟视无睹、拒不让道的情况屡见不鲜,像这样集体让道尤为难能可贵。“教科书式让道”应该成为常态,而且可以成为常态,关键是要唤醒公众心中的责任意识。
社会心理学认为,人们普遍具有“从众心理”,容易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在遂宁这起事件中,许多车主都是从后视镜看到后面的车纷纷往两边靠拢,贴近隧道墙壁,于是自己也跟着将车子往边上靠,给消防车让路。相关视频被传到网上后,相信许多网友在感动之余,也会在心里有所触动。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和引导,从正面运用“从众心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效应,让“教科书式让道”成为更多人的行为准则和行动自觉。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让“不让道即受罚”成为铁律。对于不避让的社会车辆,按照“交通法”,应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不让行的违法成本,才能倒逼广大驾驶员对于特种车的优先通行权产生敬畏。
此外,改革执法方式,少让驾驶员“自证清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对于因给消防车、救护车让道而发生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完全可以在审核时予以过滤,免开罚单。与其事后复议纠错,不如事先主动避错,只有让行成为简单的事情,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教科书式让道”才会蔚然成风。
来源:燕赵都市报、@遂宁消防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