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24日开幕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接受审议。时隔14年的修订,重点围绕有效落实全环节安全生产和服务责任,对燃气使用者、经营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自《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颁布以来,江苏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截至去年底,全省县(市、区)燃气普及率已达99.8%。用气普及率、天然气利用量均处在全国前列,随之而来的是燃气消费和使用场所增加,对燃气行业服务和燃气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囿于历史条件,原条例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要求不够细化、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不规范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已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安全发展需要。
修订草案对旧条例不充分规定进行了完善。如针对近年江苏燃气安全事故超过90%由用户使用不当引发,草案完善了燃气使用主体的安全责任,强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行为规范,并鼓励居民对危害安全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非居民用户,草案明确其应当承担的安全用气责任,并特别规定餐饮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协议、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
燃气管理实践中,一部分城镇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出于节约考虑,仍在使用超出质监规定年限的燃气设施设备,一些户内管道设施老化未得到及时更换。针对这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道燃气用户,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者可以暂时停止供应燃气。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燃气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了燃气主管部门安全指导和监督责任,完善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中期评估及整改责任,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的责任。草案完善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增加了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设立供应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强调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运输车辆以及送气人员的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上位法和国家新政策的总体要求,坚持供给多元化、增强储气和应急能力、简化建设审批手续、理顺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总体可行。审议意见还建议,增加强化燃气安全的条款,特别是加强在我省农村以及餐饮行业仍然广泛使用的瓶装燃气的管理,并提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