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获悉,省财政近日下拨专项资金6.7亿元,用于补助各地发放抚恤金。全年已统筹下拨抚恤事业经费累计达25.8亿元。
目前,我省共有各类优抚对象42万余人,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参战及其他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和援巴老兵等。
近年来,我省逐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有效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目前,我省对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采用动态调整机制,统一以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确定,同时确保我省抚恤标准高于全国标准。
对一到十级残疾军人分别规定了抚恤标准,其中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每年抚恤金标准不低于8万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抚恤金标准不低于5.5万元,烈属每年抚恤金标准不低于2.5万元。
来源:交汇点
编辑:董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