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日前,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民事赔偿一案。法援律师说起这件法律援助案,真可谓一波三折。
一时冲动,致人重伤
2017年8月14日晚,谷某见妻子窦某与男子王某在河边散步,怀疑他们之间有不轨行为,就对王某进行殴打,使之眼部等处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次日,谷某投案自首,2018年5月2日,经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8月13日,谷某妻子窦某来到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谷某身患重病,常年无法正常工作,窦某提供了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根据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谷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和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曾见律师作为本案审理阶段谷某的辩护人。
在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研究本案起诉书,发现谷某涉嫌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左眼球破裂,住院进行了左眼玻璃体切除,损伤属重伤二级,情节较为严重。
2018年9月11日,辩护人赶赴扬中市看守所会见了谷某,谷某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沟通的过程中,辩护人还了解到谷某曾多次被媒体报道过做好人好事的新闻,意识到谷某本案的发生仅仅是谷某一时冲动,理性丧失所为。考虑到民事赔偿以及受害人是否谅解对最终刑事部分的判决会产生重要影响,辩护人与谷某沟通,希望谷某能够将民事部分授权给自己处理,谷某表示同意。
积极沟通,达成一致
辩护人将有关谷某正面宣传的报道一一收集,并与本案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一定的时间处理谷某与受害人王某之间的民事赔偿部分。同时向承办法官了解受害人王某及其家属的诉求,又约见被告,协商民事赔偿事宜。起初,受害人方提出了上百万元的赔偿要求,经协商沟通后,受害人方依然提出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等计57万余元的赔偿。面对金额如此巨大的赔偿要求,辩护人商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至法院当面调解,以提高效率和达到较好的效果。
2018年11月21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至法院调解。辩护人至法院见到受害人后,先代表谷某及其家属向受害人表达了歉意,就受害人主张的57万余元的赔偿金,提出部分索赔项目不受法律支持等意见,并向受害人介绍了谷某一家的基本情况。同时表示现在能够同意赔偿系自己做了大量工作的结果,如果受害人要求的金额远远超出了谷某的支付能力,谷某很可能会放弃民事方面的赔偿和解。协调下,受害人方最终表示愿意将金额降至15万元。谁知谷某家属仍认为金额过高,自己无力承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辩护人深知受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意义重大,在双方初次面对面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始终未放弃和解程序。辩护人一边做着谷某家属的工作,一边与受害人一方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基本达成一致,但受害人明确要求在签署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赔偿调解,一波三折
法院就民事赔偿事项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办理调解手续,两位辩护人按时到达法院,等待许久,谷某家属才迟迟到来,并未按约定将赔偿款带至法院。辩护人询问谷某妻子,原来赔偿款是谷某妻子向自己的姐姐借的,但不放心调解方案故未取钱。谷某妻姐表示在双方签署完调解协议后,可以一同去银行取赔偿款进行支付。谷某家属的迟到已经让受害人较为恼火。
后经辩护人的分析,谷某妻子有所松动,辩护人与受害人一方沟通好后,立即带上谷某妻子驱车赶往其姐姐所在的银行。取款后,辩护人带谷某妻子至法院,与受害人签署和解协议,谷某妻子当场付清受害人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最终由法院出具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书。
民事赔偿达成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就谷某在量刑方面存在相关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提出四点辩护意见:具备自首的情形;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谷某做出故意伤害的行为确属事出有因;愿意并已经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当庭判处谷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全媒体记者 笪伟 通讯员 姚文娟)
编辑: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