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也许走在大街上,市民们都会看到形形色色的房地产开发商广告,诸如:“×年××%稳定回报,包赚不赔”“旺铺出售,您投资的最佳选择”等等。近日,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原本希望通过购买商铺理财的蒋某夫妇,却发现手上的商铺变成了“伤铺”。
7年前,蒋某夫妇在一次逛街中偶然发现了一则售房广告,该广告载明“镇江南中心、都会综合体”,“2万抵5万、掘金××旺铺”“5年37%稳定回报,10年统一经营零风险”“××楼盘80%商业面积自持,对外可售面积极其稀缺。××地产承诺,10年统一经营,前5年按6%、7%、8%、8%、8%返租,稳定回报37%;后5年按照1/9分成,真正做到零风险!”如此丰厚稳定的回报,让以工薪为唯一经济来源的蒋某燃起了投资的欲望,随后便出资近120万元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铺的买卖合同,同时还与委托经营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坐等投资回报滚滚而来。
可让蒋某夫妇怎么也没想到,2017年年底,受托的经营管理公司发送《告知书》给蒋某夫妇,称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2018年3月第一阶段期满后,不选择延长委托经营期限,终止委托关系,要求蒋某办理交接手续。蒋某夫妇接到通知后,无论如何不愿接受这个事实,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便将开发商与委托经营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广告宣传的内容继续进行经营管理并按广告约定支付稳定回报。
法庭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广告内容如“5年37%稳定回报,10年统一经营零风险”“××承诺,10年统一经营……真正做到零风险!”等,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但广告违法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蒋某购买商铺的目的是投资,作为投资者理应预见到投资必然产生风险,广告宣传的“10年统一经营零风险”不可能就是市场投资真的零风险。广告内容“前5年按6%、7%、8%、8%、8%返租,稳定回报37%”虽然具体明确,但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的规定,不能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于租赁收益的内容具体明确,明显与广告中载明的返租收益不同,蒋某夫妇仍然与开发商、经营管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而没有将广告上的内容载入合同中,表明其在签订合同时认可了协议上载明的租赁期限和收益方式等,因此不能再按照广告中的方式给付受益。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开发商自愿补偿了部分损失,蒋某夫妇撤回了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近几年,由于房地产市场冷热多变,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显著增多。特别是用于投资受益的商铺买卖以及由此衍生的产权式商铺等,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特别巨大,一旦投资失败,投资人可能血本无归,后悔莫及。这就需要提醒投资者,擦亮自己的眼睛,千万不要被回报诱人的广告宣传所迷惑。“要知道,天上不会掉下免费的馅饼,你越是憧憬高利回报的海市蜃楼,越是容易遭遇‘商铺’变成‘伤铺’的窝心事。”该法官说。(全媒体记者 范海罡 曾纪雄 吴安娜)
编辑:葛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