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村务更阳光,让“微腐败”无处遁形,3月15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将村务监督内容拓展至村务决策、村务管理、村务运行、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多方面。该意见将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全省乡村治理水平。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江苏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来,同步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促进了村务、财务、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了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激发了村民自治活力,强化了基层民主,维护了村民利益。但同时,少数地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支持保障,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局限于财务监督,对其他事项监督不到位,有些村务监督委员会存在能力不足、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亟待规范完善。
为此,《意见》提出了今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科学评议机制,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健全、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成为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监督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和主持民主评议权。
《意见》规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可连选连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不滥用监督权力,自觉杜绝不利于发展、团结、稳定的言行。
《意见》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可通过收集意见、提出建议、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等工作方式来实施监督。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建立申诉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强化管理考评、建立奖惩机制。原村民委员会内设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撤销,其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承担。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指导。各地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搭建优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展平台,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广大村民的理解和支持,扩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为推动村级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来源:交汇点新闻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