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老汉生于1949年,生前无亲生子女,自1995年起,孙老汉开始同贺小芳(1961年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二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贺小芳的儿子张铭时年11岁,自1995年起跟随母亲同孙老汉一起生活了20多年。孙老汉在世的亲人还有哥哥孙海和弟弟孙坚。
孙老汉家同王林家是邻居,邻里关系相处的比较好,孙老汉家里条件比较困难,王林家做生意,家境较好,因此经常将家中的一些零散工作交给孙老汉来做,逢年过节时也会给孙老汉买些礼品,给点酬劳。2018年劳动节前,王林家想要拆除北墙,孙老汉知道后到王林家中询问是否需要帮忙,王林没有拒绝。5月4日一早,孙老汉就来到王林家帮忙拆墙,但在拆墙时不幸被倒塌的墙砸中大腿,当时现场并无他人,王林家人发现孙老汉受伤后连忙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孙老汉于当晚死亡。这期间,王林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还在派出所协调时给了张铭1万元。
事发后,当地矛盾调解中心组织双方家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调解最终无果。随后,孙海、孙坚、贺小芳、张铭4人共同作为原告将王林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3万元。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林家进行围墙拆除活动时,孙老汉为其提供帮工,王林同孙老汉之间存在帮工关系。现孙老汉在为王林帮工的过程中意外身亡,王林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老汉被倒塌的墙砸伤时现场并无他人,具体经过无法知晓,但孙老汉并非专业的建筑工作人员,其在明知自己进行的是带有一定危险系属的拆墙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做基本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最终导致的死亡后果存在过失,依法可以减轻王林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王林就孙老汉的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需赔偿各项损失37万元。
案件到此审理结束。但实际中,就谁可以作为孙老汉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方面,却出现了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应为孙老汉的兄弟孙海和孙坚,因为贺小芳虽然从1995年底就同孙老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但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自始至终只是同居关系,而非配偶关系,相应的,孙老汉和贺小芳之子张铭之间也不能认定为继父子关系,因此,贺小芳和张铭并非孙老汉的近亲属,无权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是孙海、孙坚、贺小芳、张铭4人。这4人中,孙海、孙坚作为孙老汉法律意义上在世的近亲属,当然可以获得赔偿,考虑到贺小芳和张铭的实际情况,也可适当分给他们一点赔偿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仅为贺小芳和张铭二人。
采访中,法律人士大多赞同第三种意见,他们认为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孙老汉和贺小芳自1995年底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稍晚于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日期,至2018年5月孙老汉意外身亡时,两人已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20余年,张铭1995年随贺小芳与孙老汉生活时仅11岁,此后由孙老汉和贺小芳共同抚养成人,孙老汉和贺小芳虽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其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法律素养和在农村生活的实际过程而言,不但孙老汉和贺小芳彼此之间当然地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孙老汉和张铭彼此之间当然地认为双方是父子关系外,他们所居住的村、组也普遍和共识的认为他们3人之间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在孙老汉发生意外后,邻居王林一家第一时间联系的也是张铭和贺小芳,作为一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余年的“夫妻”,孙老汉和贺小芳的文化水平可能没有意识到,两人之间所谓的夫妻关系不被法律所认可。
另一方面,孙老汉于1949年出生,贺小芳于1961年出生,事故发生时,孙老汉已年近七旬,在孙老汉的日常生活中,贺小芳作为其妻子对其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张铭所为其子对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贺小芳的情况便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诚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分析,本案中贺小芳和张铭并非孙老汉的近亲属,但从社会生活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而言,3人就是确定的近亲属关系,因此,本案中认定贺小芳和张铭为孙老汉死亡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更显公平。相应地,在孙老汉存在第一顺序的赔偿权利人情况下,其兄弟孙海、孙坚是无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王双磊)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