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无从事建筑房屋等此类工程的相关资质)承包了王某家的农村自建房,并雇佣彭先生在其工地上干小工。去年4月18日中午吃完饭后,彭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瓶啤酒,喝完啤酒后开始干活,在负责搅拌机的工作时,由于搅拌机前堆放着沙石,彭先生脚下未踩稳滑倒,右手去扶搅拌机时被搅拌机齿轮挤伤右手和右臂。彭先生受伤后被郑某、王某等人送往医院治疗。去年8月21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彭先生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彭先生的问题:
应当向谁主张赔偿?
律师回复:
首先,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彭先生作为郑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伤,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彭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彭先生明知道饮酒会对工作产生影响而在工作期间饮酒,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
再次,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王某将自家的建房工程承包给了不具备从事建筑房屋等此类工程的相关资质的郑某,没有尽到资格审查义务,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