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镇江市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他人法治文化艺术作品,被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1万元。
省高院判决书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公司网站发布的“平安京口”“墨子碑”“七碑林”“三友窗”“六廉壁”“浮雕法正方圆”“法律人物典故石刻组”“大型石刻执法为民”等作品图片;判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2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公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1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万元。据悉,此案目前已由基层法院执行完毕。(全媒体记者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