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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诉讼代表人出庭问题亟待重视  

2019-02-21 10:38

□戎莉俊 谢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单位被指控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自2016年至今,丹阳法院共受理单位犯罪案件17件(其中2016年5件、2017件7件、2018年至今5件)。由于单位是一个拟人化的社会组织,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庭审中,单位本身自己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必须有自然人,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委托的人代表单位出庭受审。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由于诉讼代表人不合格、不到庭等问题,导致有些案件长期无法审结,或因诉讼代表人不了解单位情况,不能有效维护单位的利益。

诉讼代表人不适格且无其他适格的诉讼代表人,导致案件长期无法审结:有些被告单位人数较少,除股东和会计外,没有其他人员。如我院受理的一贸易公司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会计指定为诉讼代表人起诉至我院。经审查,我院发现会计为本案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遂要求检察机关重新指定诉讼代表人,但因该公司股东均被作为被告人起诉,单位无其他合适的诉讼代表人,导致案件长期无法审结。

诉讼代表人不愿出庭,导致案件长期无法审结:有些案件单位的股东为夫妻或家庭成员关系,往往一人或数人被指控为犯罪后,另一方或其他人将会被检察机关指定为诉讼代表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或其他人往往不愿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因法律规定,只有当诉讼代表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出庭时,法院才能对诉讼代表人实施拘传,而对其他诉讼代表人不能适用拘传,也无其他处罚措施。如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外被指定为诉讼代表人的,这些人若不愿出庭,检察机关往往只能通过做工作的方式或重新指定的方式让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也有损法律尊严。

单位一般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难以切实维护被告单位的利益:由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作为被告人指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指定单位职工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但一般的职工不可能了解单位的核心业务和经营策略,这些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很难从被告单位的角度充分发挥辩护的功能,也很难对指控进行有力的质证、辩论,往往形同虚设。

对此,业内人士提出相关建议:建立以单位确立诉讼代表人为原则,检察机关负责审查的制度。当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被指控为犯罪时,单位有权决定派员参加诉讼,这是刑诉法上被告单位自我权利的保障的必然要求,让单位指派或委任诉讼代表人,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这样既能有效地保障单位的诉讼利益,也能防止不合格的诉讼代表人进入下一程序。

建立律师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制度。如果单位内部确实没有合适人选或都不愿作为诉讼代表人的,可由单位聘请律师代表单位诉讼。若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这样既可以解决无合适诉讼代表人或被指定的代表人不愿出庭,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困境,又可最大限度保障单位利益。

明确诉讼代表人的委派和解除程序。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诉讼代表人,单位有权解除,并另行委派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一旦确认后,若不履行出庭义务,则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措施,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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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莉俊 谢勇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单位被指控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自2016年至今,丹阳法院共受理单位犯罪案件17件(其中2016年5件、2017件7件、2018年至今5件)。由于单位是一个拟人化的社会组织,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庭审中,单位本身自己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必须有自然人,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委托的人代表单位出庭受审。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由于诉讼代表人不合格、不到庭等问题,导致有些案件长期无法审结,或因诉讼代表人不了解单位情况,不能有效维护单位的利益。

诉讼代表人不适格且无其他适格的诉讼代表人,导致案件长期无法审结:有些被告单位人数较少,除股东和会计外,没有其他人员。如我院受理的一贸易公司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会计指定为诉讼代表人起诉至我院。经审查,我院发现会计为本案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遂要求检察机关重新指定诉讼代表人,但因该公司股东均被作为被告人起诉,单位无其他合适的诉讼代表人,导致案件长期无法审结。

诉讼代表人不愿出庭,导致案件长期无法审结:有些案件单位的股东为夫妻或家庭成员关系,往往一人或数人被指控为犯罪后,另一方或其他人将会被检察机关指定为诉讼代表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或其他人往往不愿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因法律规定,只有当诉讼代表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出庭时,法院才能对诉讼代表人实施拘传,而对其他诉讼代表人不能适用拘传,也无其他处罚措施。如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外被指定为诉讼代表人的,这些人若不愿出庭,检察机关往往只能通过做工作的方式或重新指定的方式让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也有损法律尊严。

单位一般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难以切实维护被告单位的利益:由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作为被告人指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指定单位职工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但一般的职工不可能了解单位的核心业务和经营策略,这些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很难从被告单位的角度充分发挥辩护的功能,也很难对指控进行有力的质证、辩论,往往形同虚设。

对此,业内人士提出相关建议:建立以单位确立诉讼代表人为原则,检察机关负责审查的制度。当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被指控为犯罪时,单位有权决定派员参加诉讼,这是刑诉法上被告单位自我权利的保障的必然要求,让单位指派或委任诉讼代表人,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这样既能有效地保障单位的诉讼利益,也能防止不合格的诉讼代表人进入下一程序。

建立律师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制度。如果单位内部确实没有合适人选或都不愿作为诉讼代表人的,可由单位聘请律师代表单位诉讼。若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这样既可以解决无合适诉讼代表人或被指定的代表人不愿出庭,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困境,又可最大限度保障单位利益。

明确诉讼代表人的委派和解除程序。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诉讼代表人,单位有权解除,并另行委派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一旦确认后,若不履行出庭义务,则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措施,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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