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盐城交警支队官方微信曝光闯红灯行人照片,当事人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向法院起诉,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过近两年五次开庭,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盐城交警的曝光违法行为是为提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
图片来源:盐城交警微信公众号
据悉,2016年10月13日下午17点多,韩某、周某在盐城市建军路和解放路的十字路口过人行横道时,被盐城市交警支队安置在路北的交通违法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抓拍探头,连续拍照。10月25 日11点25分,盐城市交警支队在其微信公众号 "盐城交警微发布"发布一篇标题为 "第六期盐城市中心"'网红启事’,高清照片,有你吗?"的文章,并配有韩某、周某一起过人行横道的照片。
此后,该文被盐城123网、盐城悦生活、盐城热门微博等转载,网民对此发表评论。韩某、周某得知后,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两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当年11月8日,韩某、周某向盐城市交警支队寄律师函,希望市交警支队能够积极处理此事,未果。韩某、周某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的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遂于2016年12月5日将盐城市交警支队起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交警支队删除相关文章,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韩某、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绿灯时进入人行横道的,根据盐城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使用手册说明,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设备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抓拍设备会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 市交警支队利用微信等公众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且‘盐城交警微发布’不具有评论功能,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综上,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韩某、周某对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对于亭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韩某、周某表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8月6日立案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盐城交警在公众号上曝光一系列违法行为正是出于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
与此同时,盐城市交警支队称,其在公众号中的文章虽然末明确写明 "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但该文章被多次转载及网友在其他网站上的评论与支队无关。
" 交警发布的内容客观真实,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二人的故意。二人也没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因市交警支队的行为受到损害。"11 月 2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交汇点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