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解读“执行不能”及典型案例

2018-10-25 11:26

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就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当事人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市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

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巧林告诉记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包括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执转破”)。这些情况包括: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以上几种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除此之外,对于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记者从两级法院了解到一些“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丹徒区法院受理的这一纠纷案件中,驾驶小型客车的王某某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陈某某受伤。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642171.8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肇事车辆无保险,且已报废,被执行人王某某身患白血病,生活在农村,无收入来源。由于申请执行人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法院与政法委统一协调,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救济。

法官点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实为人生不幸事件,如能得到及时赔偿,可以缓解受害人的治疗等多方面压力。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肇事方无赔偿能力,造成无法赔付。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针对受害人受伤较重的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济,体现司法执行的温度和温情。

案例二:申请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张某某、王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造成葛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后被确定为九级伤残。张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刑罚,收监服刑。葛某某就身体所受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13年8月,句容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某、王某某赔偿葛某某各类费用共计19万余元。

句容法院于2013年10月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无业,且在监狱服刑期间无其他经济来源,执行人员多次前往二被执行人家中,均极为贫困,且从法律角度而言,无法强制其家人代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句容法院向申请人提供了司法救助。

法官点评:各类刑事犯罪行为致害导致的损害赔偿,由于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甚至需入狱服刑,会在客观上导致履行能力的下降,也可能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三:被执行人某锻压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8月,句容法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为某锻压公司的执行案件10余件,标的总额1100余万元,案由包括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已经停业,法定代表人不见踪影,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就多达170余万元。法院对企业厂房、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拍卖后,扣除抵押债权和相关费用后仅剩余36万余元,已全部用于支付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巨额债务无法得到兑现。

法官点评: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成为“僵尸企业”,使得所涉执行案件“执行不能”,成为“僵尸案件”。

案例四:周某、邵某等11人申请执行王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王某等人设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创建P2P网贷平台,发布各类借款标书,并以承诺支付高收益及额外奖励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714万余元。2015年7月,该网络投资平台关闭。2017年9月案发,王某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退赔给1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2万余元。但王某仅退赔20万元。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王某的退赔款20万元,按比例分配给11名受害人。同时,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房产一套。因该房地产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且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法官点评:债权人明知有巨大投资风险,仍进行投资。非法集资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退赔,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此类案件后果,并非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当事人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张巧林认为,首先,市民应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不盲从不盲目投资、借款。案件执行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救助。

当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常文金 谢勇)

编辑 贺莺

53

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就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当事人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市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

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巧林告诉记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包括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执转破”)。这些情况包括: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以上几种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除此之外,对于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记者从两级法院了解到一些“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丹徒区法院受理的这一纠纷案件中,驾驶小型客车的王某某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使陈某某受伤。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642171.8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肇事车辆无保险,且已报废,被执行人王某某身患白血病,生活在农村,无收入来源。由于申请执行人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法院与政法委统一协调,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救济。

法官点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实为人生不幸事件,如能得到及时赔偿,可以缓解受害人的治疗等多方面压力。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肇事方无赔偿能力,造成无法赔付。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针对受害人受伤较重的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济,体现司法执行的温度和温情。

案例二:申请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张某某、王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造成葛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后被确定为九级伤残。张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刑罚,收监服刑。葛某某就身体所受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13年8月,句容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某、王某某赔偿葛某某各类费用共计19万余元。

句容法院于2013年10月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无业,且在监狱服刑期间无其他经济来源,执行人员多次前往二被执行人家中,均极为贫困,且从法律角度而言,无法强制其家人代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句容法院向申请人提供了司法救助。

法官点评:各类刑事犯罪行为致害导致的损害赔偿,由于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甚至需入狱服刑,会在客观上导致履行能力的下降,也可能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三:被执行人某锻压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8月,句容法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为某锻压公司的执行案件10余件,标的总额1100余万元,案由包括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已经停业,法定代表人不见踪影,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就多达170余万元。法院对企业厂房、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拍卖后,扣除抵押债权和相关费用后仅剩余36万余元,已全部用于支付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巨额债务无法得到兑现。

法官点评: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成为“僵尸企业”,使得所涉执行案件“执行不能”,成为“僵尸案件”。

案例四:周某、邵某等11人申请执行王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王某等人设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创建P2P网贷平台,发布各类借款标书,并以承诺支付高收益及额外奖励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714万余元。2015年7月,该网络投资平台关闭。2017年9月案发,王某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退赔给1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2万余元。但王某仅退赔20万元。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王某的退赔款20万元,按比例分配给11名受害人。同时,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房产一套。因该房地产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且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法官点评:债权人明知有巨大投资风险,仍进行投资。非法集资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退赔,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此类案件后果,并非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当事人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张巧林认为,首先,市民应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不盲从不盲目投资、借款。案件执行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救助。

当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常文金 谢勇)

编辑 贺莺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