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酒逢知己千杯少”,与朋友相聚共饮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如果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害人,也会害了自己。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潘某生前系某公司的员工。去年9月21日,潘某与该公司原料车间班组人员胡某等共计12人按照人均50元的标准聚餐。事后,餐费由公司报销),席间潘某负责斟酒,另有2人与潘某同喝白酒,其余9人均喝啤酒、饮料。聚餐完毕,潘某提出欲前往马路对面其妹开设的营业厅,故其余人等在潘某离开后各自回家。后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回家途中,驶出道路北侧的路外,与路边房屋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某雨天醉酒(1.86mg/ml)驾驶电动车,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通行,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潘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潘某的家人接到噩耗,悲痛万分,尤其是潘某的妹妹情绪激动,认为公司安排聚餐,但没有安排人员将潘某护送回家,同桌聚餐的同事也放任其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回家,公司与同桌聚餐的同事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潘某所撞房屋系唐某所有,唐某也应对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潘某的家属多次到镇政府要求解决赔偿未果,遂将公司、聚餐同事共11人和唐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考虑到该案虽仅有原告3人,但潘某的家人人数众多,尤其是潘某的妹妹,对赔偿的数额意见较大,同桌聚餐人数众多意见不统一,如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双方矛盾。
第一次开庭庭审后,承办法官分头做原、被告的工作。潘某的妹妹和儿子,情绪非常激动,潘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儿子也刚刚工作,潘某的去世对家里是巨大的打击,因此原告对于赔偿金额坚决不同意让步。承办法官在安慰的同时,也帮助他们理性面对现实,潘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聚餐同事和公司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被告方面,公司认为其对潘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坚持在镇政府调解的赔偿数额。聚餐11名同事中仅有2人饮酒,其余9名同事均喝啤酒或者饮料,该9名同事对于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常不理解。而潘某所撞房屋所有人唐某更觉得该起事故是飞来横祸,认为与其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从3月份立案到8月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经过了近5个月的时间,案件最终以公司赔偿10万元、聚餐同事共赔偿28000元、唐某赔偿5000元调解结案,其中9名聚餐同事、唐某的赔偿款均当庭给付,公司同意在10日内给付赔偿款。虽然调解当日正值周六,但各方当事人不仅没有怨言,还纷纷表示法院为了化解矛盾加班加点、真是尽职尽责!
承办法官指出,聚餐饮酒中,作为共同饮酒人,一定要增强意识,谨防出现以下需承担责任的情况:因劝酒、敬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身体受损或死亡的;对同饮者过度饮酒未劝阻,未及时制止的;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送医的;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中,并确保有家人照顾等安全状态的;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进行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的。(全媒体记者 谢勇 全媒体通讯员 吴静)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