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底李女士经人认识蔡先生后,双方于201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蔡先生入赘至李女士家生活,婚后不到两个月蔡先生即外出到上海等地打工。因双方聚少离多一直未生育子女,导致双方经常因琐事不断发生矛盾。2018年4月12日蔡先生以李女士不能生育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出具了病历二份,检查报告三份,证明李女士曾在上海等地的医疗机构治疗过。经医院诊治,由于李女士的身体原因而不能生育。
李女士的问题:
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回复:
一部分人可能会认为,如夫妻双方不能生育,其中一方总会根据这个原因制造麻烦,致使矛盾升级,变得水火不容,夫妻双方都不幸福,甚至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加上中国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长辈亲戚朋友都持反对意见,为何要活生生把他们绑在一起呢?法院应该会判决准予离婚。
是否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关节点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不能生育能否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我们知道离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离婚的,如没有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具体到本案中,即蔡先生以李女士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本期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