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上调生育保险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待遇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1510.32元,比上年度同期增加132.84元,增幅为9.64%。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和镇统发[2018]57号统计公报要求,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17年镇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516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对象为镇江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且女职工生育日期在2018年7月1日之后(含2018年7月1日),均按新标准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 (全媒体记者 胡冰心 通讯员 张咏梅)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