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中国之声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督办无果,武汉中院为此开出百万罚款的事情,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依法妥善处理。
但并未让这起执行难案件画上句号,涉事各方仍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近日,被告黄陂区盘龙城又向武汉市中院申请执行不能。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这起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难,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了结?
政府因未按协议出让土地成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
在申请不予执行被法院驳回后,黄陂区方面又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
这起案件涉及一起始于2002年的供地纠纷,目前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原告是武汉第六建工集团,被告是黄陂区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黄陂区政府当年授权盘龙城经开区管理会和武汉六建签订协议多亩的土地和规划手续。
期间,我国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发生重大调整,土地出让要求招拍挂。双方因此起纠纷,武汉市仲裁委2015年作出裁决,要求黄陂区有关部门履行91.72亩土地的供地义务。但案件遭遇执行难,武汉市中院先后发出三份督促履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督办。目前,被告武汉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已向武汉市中院申请执行不能。管委会的代理律师谈玲称:“这个案子确实存在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最近)法院那边走的是听证的形式,但也算是开庭,双方当事人都过去,就我们提出的执行不能的依据,案件的事实部分,法院又重新调查了一遍。”
权威解释:何为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介绍,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法院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称为执行不能。
另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披露,“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2017年的执行案件数据表明,进入执行环节的僵尸企业达20多万个,所涉及的执行案件达100多万件,有的一个僵尸企业涉及数千件甚至上万件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武汉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向武汉市中院递交的执行不能申请书显示,按现行法规,管委会已不具备供地职能,没有执行能力。管委会的代理律师谈玲称,武汉仲裁委2015年作出的裁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
谈玲:“有些出入,(裁决认定)之前的几次供地,是通过协议出让拿到的,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都是有据可查的,(我们)提供了历史资料过去。”
因“领导交替”,政府部门态度前后不一
根据这份执行不能申请书,黄陂区还认为,如果法院强制以“协议方式”供地,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记者注意到,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态度,盘龙城经开区管委会前后不一。此前,该单位向黄陂区政府发函,建议兑现协议约定,履行法律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武汉仲裁委作出裁决的半年内,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黄陂区方面放弃了这一法律救济途径。代理律师谈玲说,现在的局面的确很被动。
谈玲:“当时的区领导正好新旧交替,可能大家就把这个事情给忽视了。确实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导致今天很被动的局面。”
谈玲认为,他们仍可以打一场执行异议的官司,或者要求执行监督,包括检察院介入。但还是希望在法院的调解下,尽可能地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原告解决问题。
法官:正在对被告执行不能的申请进行审查
武汉市中院执行实施处法官许东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对黄陂区的执行不能申请进行审查。
许东:“执行不能的申请,六建是要求必须执行的。我们也在审查。有新的诉求提出来,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不能漠视哪一家的要求。”
此前,武汉市中院对黄陂区的拒不执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开出一百万的罚款。该处罚是今年5月14日作出的,“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纳”。许东法官说,目前罚款还没有执行到位。
许东:“人家现在给话了嘛,原来是既不答复,也不执行,现在人家也在推动这个事情,再罚人家也不合适了,这也不是目的,要解决问题。”
武汉中院2018年5月14日开出的一百万罚款,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纳,目前罚款未执行。
被告律师:武汉中院百万罚款系法官个人行为
但让人意外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谈玲称,武汉市中院之前开出的百万罚款,虽然盖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但那是法官的个人行为。
谈玲:“这是法官的个人行为,没有对这种不当行为向领导反映,罚款决定书没有签发,我们也没有签收,它是一份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今年5月,武汉市中院向中国之声表示,罚款决定书寄出去后,又被黄陂区寄了回来。不管黄陂区是否签收,都不影响罚款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他们的副区长来法院,我都当面给了管委会的主任曹家汉。同时法院也邮寄送达了,结果黄陂区给退回来了没有签收。但我肯定地给你说,罚款他们是知道的,我们局长都跟他们谈了的。”
武汉中院回应:百万罚款肯定不是法官个人行为
对于黄陂区的执行不能申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认为,此案不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执行不能是法院的专业术语,不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
宋朝武:“管委会不是盈利公司,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它有执行能力,受政府委托签合同,提供土地是它的义务,至于怎么履行是另一回事。合同不履行,还给对方造成损失,这怎么说呢?”
此前,武汉市中院已驳回黄陂区的不予执行申请,宋朝武表示,在已驳回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执行不能,这没有法律依据。
7月17日,武汉市中院对中国之声表示,将对这起执行案件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且明确表示,罚款一百万肯定不是法官个人行为。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来源:中国之声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