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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一副科长受贿96万,为他人提供内部信息获刑3年10个月

2018-07-17 18:09

今日镇江讯   今天,记者从丹阳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开庭审理,审结了丹阳市监察委员会自 2018 年 1 月成立以来侦办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7月16日,丹阳市人民法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记者了解到,薛某于 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先后担任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2013 年 5 月起更名为 " 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一科副科长、工程交易部副部长。他利用具有监督管理丹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职务便利,为王某、陈某、殷某、李某参与本市数起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投标单位名称、数量等内部信息,通过王某、陈某、殷某、李某直接给予金钱或代为偿还债务等方式,收受钱款合计人民币96万元。

7月13日下午,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相应刑罚处罚。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薛某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朱菊霞)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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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天,记者从丹阳法院获悉,该院经过开庭审理,审结了丹阳市监察委员会自 2018 年 1 月成立以来侦办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7月16日,丹阳市人民法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记者了解到,薛某于 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先后担任丹阳市招投标管理中心(2013 年 5 月起更名为 " 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一科副科长、工程交易部副部长。他利用具有监督管理丹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职务便利,为王某、陈某、殷某、李某参与本市数起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投标单位名称、数量等内部信息,通过王某、陈某、殷某、李某直接给予金钱或代为偿还债务等方式,收受钱款合计人民币96万元。

7月13日下午,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相应刑罚处罚。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薛某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朱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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