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对于江苏省扬中市水政监察大队原队长马某而言,如果没有案发,再过三年,他就可以光荣退休,回家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然而现实是,随着扬中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槌的落下,退休前的三年时光,马某将在监狱里度过。
讽刺的是,按照法定刑期,他服刑期满的日子,比他正常退休的日子只晚一周。
滥用职权,处罚畸轻纵容“长江砂鼠”
非法采砂,一直是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顽疾”。非法采砂者像老鼠一样把长江河道破坏得千疮百孔,又想方设法逃避处罚。
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之一,就是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包括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
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然而,规定到了马某这里,就打了折扣。2012年上半年,江苏省泰州市某水利工程公司总经理杨某承建了一处道路吹填工程。由于该工程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根据规定,不仅要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还应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杨某担心采砂船被扣押影响施工进度,于是在工程施工前找到马某,称愿意主动承担部分罚款,希望被查时不要扣押采砂船。次日,马某带人前往施工现场测量,杨某拎了5条软中华香烟放到马某车里,并拿出一个纸包,一边说“一点小意思”,一边塞进了马某包里。马某回到家打开纸包,发现里面是2万元现金。
于是,马某降低标准,对杨某仅罚款5万元。
2015年秋天,杨某趁马某装修房子之机,又“找机会”帮马某支付了1.37万元装修款。
2011年至2015年,杨某因非法采砂、非法停靠总共被处罚过近10次,但由于马某的帮助,处罚被大打折扣,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也均未按规定处罚和扣押。
按照最低处罚标准计算,马某帮助杨某“节省”了至少15万元的罚款,至于非法采砂获利更是无法计数。
2006年11月至2014年12月,马某多次不按照规定的数额标准对非法采砂人员进行处罚,按照最低处罚标准计算,至少造成国家罚没款损失140万余元。
庭审现场
以权谋私,疯狂受贿养肥“水政硕鼠”
马某为非法采砂者“节省”了巨额罚款,他们自然也要想方设法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逢年过节送红包者有之,送购物卡者有之,送高档烟酒者也有之,甚至有人公然往马某办公室、家里送现金。马某儿子结婚、房子上梁、孙子过生日,都是行贿者争相“表示”的机会。
黄某是扬中市较早开始在长江水域采砂的人员之一。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黄某因非法采砂被马某降低处罚标准6次,逃避罚款54万余元。黄某趁着马某儿子结婚等机会,先后8次送给马某现金合计7万余元,还多次送去高档烟酒。
黄某善于抓住时机巧妙行贿,采砂人员车某、崔某也一样。2012年秋天,车某的女儿在老家结婚,车某请马某前去喝喜酒。因马某没有空,车某便送给马某1万元现金“请他吃饭”。2013年秋天,马某的儿子结婚,车某借机送去1万元“贺礼”。崔某不仅在马某儿子结婚的时候送了1万元礼金,还在马某孙子出生的时候,送去1万元“见面礼”,更是连续三年春节前,都给马某送去1万元“过节费”。
在这么多人的追捧下,马某的腰包随着他日益膨胀的私欲渐渐鼓起来。2008年至2016年,马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多达62次,共计折合人民币42万余元。
公诉人当庭开展法治宣传,为旁听人员敲警钟
今年5月30日,马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扬中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深刻剖析了马某犯罪的原因,并现场对马某进行了法治教育。
扬中市检察院公诉人表示,马某作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为该市水利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他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精神贫瘠。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往往都后悔自己没有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放弃了理想信念的追求和世界观的改造,从而灵魂空虚、思想扭曲、精神颓废,不知道自己想要的是什么、毕生的追求是什么,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是权欲极盛。贪腐的人,其思想深处往往认为权力是获取名誉、地位、金钱等利益的重要手段,“一旦权到手便把令来行”。正如马某在悔过书中所言:“在我心目中,权力就意味着随心所欲、任性妄为。”
三是贪欲膨胀。手中有了权力,就想“捞点好处”,也正是这种错误的思维,驱使犯罪者越陷越深,最终变成历史和人民的罪人。马某将手中的权力变成了敛财的工具,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也使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在其履职范围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公诉人指出:“马某作为从事查处辖区内长江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本应兢兢业业,如履薄冰,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规定从事各项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活动,但是他为了一己私利,随意执法、任性执法,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不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诉人提醒被告人和旁听人员,不义之财不可取,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党纪国法要有敬畏,千万不可心存侥幸,不要变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根据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扬中市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吴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