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商业指标比例操作细则
一、政策原文
降低商业指标比例。在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商业用房尚未建设的,在开发项目容积率不增加且不低于1.0、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经市规委会批准,可以降低商业指标比例。
二、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出台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商业用房尚未建设的商住类商品房项目。
(二)受理条件
调整后的项目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配比、日照间距等规划控制指标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容积率不增加且不低于1.0,项目范围内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调整要求的,经电力、燃气、住建等相关部门同意,可以申请降低商业指标比例、适当增加住宅面积指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不符合国家、江苏省、镇江市以及电力、燃气、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文件要求的;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须自持商业用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等约定的;
妨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明确不宜调整的情形。
(四)申请主体
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五)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合法取得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
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涉及电力、燃气、住建等的,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
降低商业指标比例、适当增加住宅面积指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论证报告;
其他相关材料。
(六)审批程序
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对降低商业指标比例、适当增加住宅面积指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题论证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方案报请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方案公示,征求调整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公示无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时间作为地价评估时点,进行地价评估,土地出让金按“多不退、少应补”的原则予以抵冲缴纳,方案批准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超期年限现银行贷款利率缴纳财务成本。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项目地块降低商业指标比例、适当增加住宅面积指标的事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与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补充协议签订后,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后续各项手续。
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89771083。(李溟 方良龙)
编辑:缪小兵
审核: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