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事实
邓莉,女,汉族,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原出纳。
2022年3月,邓莉因涉嫌严重违法被荣昌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经查,邓莉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毫无法律底线、贪得无厌、靠山吃山,大肆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2022年6月,邓莉被给予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邓莉因贪污1058万余元、挪用公款257万余元,被荣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忏悔书(节选)
公司公款成了我满足扭曲物质欲望和虚荣心的“提款机”“聚宝盆”。在公款的“支持”下,我打造的“白富美”人设终于立了起来。我吃穿用度都是大手大脚,跟同事吃饭总是买单的那个,借钱给同事更是非常大方爽快。在同事和朋友心目中,我就是标准的“白富美”。我终于活成别人眼中的“人上人”,但是我几乎忘了这一切都是公款在买单。
当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向我出示留置决定书时,我内心五味杂陈,心想这一天终于到来了,因为我每日都在惶恐中度过,那种负罪感、恐惧感曾经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我清楚自己之前的行为已经违法犯罪了。当自己被带离的那一刻,我感觉如释重负,留下的是深深愧疚和自责。现在回想起来,自己沦落到今天,最终还是自己爱慕虚荣、三观不正,扣歪了廉洁从业的“第一粒扣子”,给自己、家人、公司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自己因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朱超
审核:解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