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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未经程序制定,被除名员工状告获赔

2018-06-06 16:37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某超市以员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她开除,员工称自己不知道手册中的内容,仲裁判决某超市支付员工经济赔偿和鉴定费,某超市不服,便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今天,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结果。

2009年2月,女子高某与某超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收银经理。2017年5月9日,某超市接员工举报,高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顾客虚开发票。2017年6月1日,某超市以高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未按单位操作流程标准工作,致使单位遭受损失,且符合《员工手册》奖惩管理规定中的解雇情形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不服,称自己从不知道有该《员工手册》,并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令某超市给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等。2017年11月10日,丹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超市一次性支付高某经济赔偿金612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62400元。

某超市不服该裁决,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高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请求判令自己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61200元、鉴定费12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即《员工手册》能否作为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查明,某超市提供的“员工手册确认书”上高某的签名不是高某所签,某超市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某知晓《员工手册》内容。

法官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依据该条款,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用人单位制定,其次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是要保障民主程序,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其他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最后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员工手册》作为某超市的重要规章制度,其应将内容告知高某,现某超市未将《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告知高某,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某超市解除与高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某超市根据《员工手册》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近日,法院判决原告某超市向高某支付赔偿金612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62400元。宣判后,某超市服判息诉。(通讯员 符向军 熊英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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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某超市以员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她开除,员工称自己不知道手册中的内容,仲裁判决某超市支付员工经济赔偿和鉴定费,某超市不服,便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今天,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结果。

2009年2月,女子高某与某超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收银经理。2017年5月9日,某超市接员工举报,高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顾客虚开发票。2017年6月1日,某超市以高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未按单位操作流程标准工作,致使单位遭受损失,且符合《员工手册》奖惩管理规定中的解雇情形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不服,称自己从不知道有该《员工手册》,并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令某超市给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等。2017年11月10日,丹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超市一次性支付高某经济赔偿金612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62400元。

某超市不服该裁决,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高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请求判令自己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61200元、鉴定费12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即《员工手册》能否作为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查明,某超市提供的“员工手册确认书”上高某的签名不是高某所签,某超市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某知晓《员工手册》内容。

法官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依据该条款,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用人单位制定,其次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是要保障民主程序,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其他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最后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员工手册》作为某超市的重要规章制度,其应将内容告知高某,现某超市未将《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告知高某,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某超市解除与高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某超市根据《员工手册》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近日,法院判决原告某超市向高某支付赔偿金612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62400元。宣判后,某超市服判息诉。(通讯员 符向军 熊英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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