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3月15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人脸识别系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案
2022年7月22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镇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安装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共设有人脸识别摄像机4台、人证一体机1台和操作计算机1台等系统。该系统不仅采集人脸识别信息,也可通过手动录入客户资料信息。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6月6日开始,该系统采集包括人脸识别和人工录入的数据,共计8313条。其中抓拍人脸信息共1852条,使用261条信息进行成交后比对,当事人无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明确告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2月12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脸图像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日新月异,该项技术的普及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随之带来的就是技术滥用,隐私侵犯,数据安全等众多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收集、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效的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案例二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案
2022年8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多起举报,依法对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中国教育行业十大品牌”“中国315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牌匾,向学生宣传展示自己“实力”,上述相关荣誉称号均为虚构。另查当事人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宣传“安心放心考试 放心保通过”“可挂读可在校”“可托管可在校”等语句进行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实际上考试不存在保通过的情况,录取后学生只能在学校读书,不能挂读和托管。因上述虚假宣传,截止案发共有300余人通过当事人申报全日制大专,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目前,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经积极协调退费事宜,待退费结束后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通过“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吸引众多学生,利用他们渴望尽快提升学历的想法,诱导学生投机取巧,妄想通过“免考包录取”“挂科代考”等走捷径的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从而达到收取高额报名费用的目的。本案成功查办最大限度的挽回涉案学生的经济损失,规范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
案例三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隐瞒
所提供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2022年2月24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病区药房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医院隐瞒所提供的商品的数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查,2017年至2022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患者病情不同,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剂量的药物。在未依法告知患者的情况下,收取费用没有按照患者的实际用药量(通常为半片、三分之一片或四分之一片)收费,而是按照一片的用药量来收取费用,合计增益得利11133.95元,违法所得11133.9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2年5月16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133.95元、罚款55669.75元的行政处罚。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支付有关费用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药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当事人在没有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分片给患者使用药品,却收取整片的费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既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过程中的相关权益,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四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某房地产
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0日,接群众举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故意将闷顶宣传成阁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营销人员宣讲(含微信聊天)和精心打造样板房等方式,介绍叠加户型商品房的上叠住宅顶层时,故意将闷顶宣传成隔楼,且夸大每户闷顶内高于1.8米以上面积约有20㎡,以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商品房。事实上该小区叠加户型上叠住宅顶层的规划审批手续为闷顶,属于公共部分,应不得用于居住使用,开发商无权处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2022年10月11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由于商品房经营者追求暴利,不但商品房质量诟病较多,在营销商品房过程中虚假宣传行为更是时有发生,不仅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较为突出的矛盾还影响了政府形象,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房产经营者营销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消费者损失和社会矛盾。
案例五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句容公司不按照规定
提供服务、无收费依据收取费用案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某物业句容分公司涉嫌违规多收物业费、收取电梯年检费、地下车库照明费和二次供水电费等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多收取1682用户物业费259480.34元;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向437用户收取电梯年检费32882.22元、地下车库照明费4773.72元以及二次供水电费11545.8元,合计49201.74元。案件查办过程中,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将多收费用合计308682.08元予以全部退还。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规定。2022年6月14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合计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活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存在较多的矛盾纠纷,也是“铁拳”行动的整治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活动中,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权益。此案成功查办,不但及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也规范了物业服务单位的收费行为,有效增强物业经营企业合规收费意识,促进小区物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小区业主的幸福感。
案例六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某膜业
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18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摸排,会同公安机关对镇江市某膜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东丽”“LG”“Dupont”“Dow”“Nitto”等多个相同注册商标的假冒反渗透膜5类共计3053件。现场扣押假冒反渗透膜货值金额达500余万元,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11月3 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是“行刑衔接”成功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就违法行为界定、侵权产品的鉴定、非法产品追溯等环节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依法及时办理移送手续,有力推动案件查办工作。该案成功查办对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七
镇江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9月5日,镇江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1瓶涉嫌侵权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为假冒侵权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批白酒的商标注册证及购货凭证、授权等,货值金额144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镇江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监管作为工作重点,持续加大商标侵权的查办力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案例八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润州区某菜馆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6月15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依法对润州区某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烧制龙虾销售。经查当事人采购超过保质期的啤酒360听,已使用加工龙虾71份,违法所得为7100元。现场扣押超过保质期啤酒289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2023年1月11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100元和289听超过保质期啤酒并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为了贪图便宜,明知啤酒超过保质期而购买使用,属于主观故意,且采购数量较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积极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九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茅台假酒案
2022年1月24日,丹阳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55箱,并以5200元/瓶的价格向他人销售,货值171600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且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白酒的商标注册证及购货凭证、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涉案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至丹阳市公安局处理,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办中。
茅台酒一直深受市场好评,这也使不法分子从中嗅到了牟利之机,通过低价购进假冒的茅台酒,赚取暴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秉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理念,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公司未明码标价、加价、变相强制收取水费及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水表计费案
2022年5月23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扬中市云腾飞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费、水费时,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转供水的过程中加价收取水费,共获取水费差价款3475.43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并指出问题后,将多收的费用全部进行了返还;二是收取前期物业费、水费未明码标价;三是变相强制收取前期物业费,当事人对少数长期不缴纳前期物业费的业主通过限制其水卡缴费额,以每次最高只能充50元的方式变相强制缴纳前期物业费;四是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水表计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2022年6月14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计罚款78901.72元的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发生纠纷时,相对而言,业主处于势弱的一方,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为减少麻烦,多是选择忍气吞声。这起物业收费案例的查处,有效增强物业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收费意识,促进小区物业的服务水平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该案对其他物业企业也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引导其他物业企业主动规范自身行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编辑:万嘉
审核: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