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继续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镇江市城市建成区划定范围(见文末附图)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边界为:市区主城区东从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起,沿京杭大运河、金润大道、沪宁高速镇江支线(S86)至恒顺大道,南从恒顺大道(南湖路)西延至茅以升路,西从茅以升路、金润大道、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闭合区域。新区通港路以东,临江东路以南,烟墩山路以西,港南路以北闭合区域和大港新材料产业园。以上以道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本《通告》,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禁放工作的宣传动员。
三、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六、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示意图
(可点击图片放大)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
编辑:金凯
审核:曾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