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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零容忍”彰显司法态度 我市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

2022-11-30 21:04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镇江中院日前发布今年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为家暴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示范和指引,推动形成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的反家暴共治大格局。

案例一

王某(女)与蒋某是夫妻关系,蒋小某是王某与蒋某的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蒋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称蒋某经常对两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蒋小某,大冬天把孩子脱光衣服进行殴打,用烟头烫孩子。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蒋某不停骚扰威胁申请人,两申请人一直处于惊怕状态。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照片,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手机录音等证据,据以证明蒋某对王某及儿子蒋小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蒋某的所作所为让年幼的儿子已患上焦虑性恐惧症,家暴后果极其严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引导王某带儿子接受心理疏导和治疗,同时对蒋某进行训诫、教育。经回访了解,在禁令期内,蒋某未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蒋小某经心理辅导治疗,精神状况已改善好转。此案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二

杨某(女)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现尚不满三岁。杨某与李某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女儿的抚养权存在争议。2022年9月30日,李某某的父母留下一张字条,言明“你们经常吵架,宝宝受到惊吓,带宝宝出去住一段时间”,将孙女带出一直未归,并拒不告知杨某孩子的住所,导致杨某不能探视女儿。杨某向丹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李某某婚后经常将工作情绪带回家,当着女儿的面辱骂、恐吓、殴打自己,造成自己精神和身体上受到双重伤害。诉讼期间三名被申请人将孩子带到外地藏匿,拒绝让其探视,严重损害其权益。

典型意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法院通过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对辱骂、殴打、经济控制、精神压迫等家暴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干预和制止,但能否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规制还存在争议。今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包括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此案处理提供了依据。承办人依法援引相关规定,裁定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执行内容明确具体,更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

贡某(男)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贡小甲、贡小乙。贡某与王某离婚后,贡小甲、贡小乙一直跟随父亲贡某生活。2022年4月6日,贡小甲、贡小乙向句容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父亲贡某经常对他们实施殴打,2022年3月15日晚11时许,贡某酒后又殴打贡小甲,致其颈脖处淤青伤,手部抓伤。

典型意义:此案承办人除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做了大量的延伸工作,做到 “堵” 与“疏”有机结合,一是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堵”住家暴缺口。二是及时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疏”通家庭关系。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心理老师对两个孩子进行心理疏导,随后又由心理老师分别与父母进行沟通,通过心理疏导鼓励父母、子女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共同成长。

案例四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系婆媳关系。刘某称,2022年5月以来,赵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辱骂等方式,对刘某及刘某父母进行长期的言语刺激,给刘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极大创伤,致使刘某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刘某为此多次报警。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身体的行为,也包括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此案中,婆婆赵某对儿媳刘某实施精神侵害性家庭暴力,给儿媳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法院查明情况后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申请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案例五

徐某与徐小某(2006年出生)系父女关系。徐某与其前妻吴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徐小某由徐某抚养,现为更利于女儿成长,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2022年5月17日,法院受理吴某诉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期间,徐某多次向女儿发送恐吓短信。为保护自身安全,徐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典型意义:此案中,申请人徐小某的父母正在通过诉讼方式争夺徐小某的抚养权,因徐小某已年满八周岁,其愿意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见将极大影响案件审理。因徐某在变更抚养权案件开庭前,多次向徐小某发送恐吓短信,致使徐小某产生精神恐惧,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承办人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此案提醒广大父母,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切勿企图通过恐吓子女等方式达到争夺抚养权的目的,否则将被法律所禁止。(通讯员 仲萱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缪小兵

审核:滕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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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镇江中院日前发布今年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为家暴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示范和指引,推动形成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的反家暴共治大格局。

案例一

王某(女)与蒋某是夫妻关系,蒋小某是王某与蒋某的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蒋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称蒋某经常对两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蒋小某,大冬天把孩子脱光衣服进行殴打,用烟头烫孩子。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蒋某不停骚扰威胁申请人,两申请人一直处于惊怕状态。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照片,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手机录音等证据,据以证明蒋某对王某及儿子蒋小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蒋某的所作所为让年幼的儿子已患上焦虑性恐惧症,家暴后果极其严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引导王某带儿子接受心理疏导和治疗,同时对蒋某进行训诫、教育。经回访了解,在禁令期内,蒋某未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蒋小某经心理辅导治疗,精神状况已改善好转。此案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二

杨某(女)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现尚不满三岁。杨某与李某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女儿的抚养权存在争议。2022年9月30日,李某某的父母留下一张字条,言明“你们经常吵架,宝宝受到惊吓,带宝宝出去住一段时间”,将孙女带出一直未归,并拒不告知杨某孩子的住所,导致杨某不能探视女儿。杨某向丹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李某某婚后经常将工作情绪带回家,当着女儿的面辱骂、恐吓、殴打自己,造成自己精神和身体上受到双重伤害。诉讼期间三名被申请人将孩子带到外地藏匿,拒绝让其探视,严重损害其权益。

典型意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法院通过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对辱骂、殴打、经济控制、精神压迫等家暴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干预和制止,但能否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规制还存在争议。今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包括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此案处理提供了依据。承办人依法援引相关规定,裁定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执行内容明确具体,更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

贡某(男)与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贡小甲、贡小乙。贡某与王某离婚后,贡小甲、贡小乙一直跟随父亲贡某生活。2022年4月6日,贡小甲、贡小乙向句容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父亲贡某经常对他们实施殴打,2022年3月15日晚11时许,贡某酒后又殴打贡小甲,致其颈脖处淤青伤,手部抓伤。

典型意义:此案承办人除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做了大量的延伸工作,做到 “堵” 与“疏”有机结合,一是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堵”住家暴缺口。二是及时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疏”通家庭关系。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心理老师对两个孩子进行心理疏导,随后又由心理老师分别与父母进行沟通,通过心理疏导鼓励父母、子女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共同成长。

案例四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系婆媳关系。刘某称,2022年5月以来,赵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当面辱骂等方式,对刘某及刘某父母进行长期的言语刺激,给刘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极大创伤,致使刘某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刘某为此多次报警。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身体的行为,也包括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此案中,婆婆赵某对儿媳刘某实施精神侵害性家庭暴力,给儿媳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法院查明情况后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申请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案例五

徐某与徐小某(2006年出生)系父女关系。徐某与其前妻吴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徐小某由徐某抚养,现为更利于女儿成长,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2022年5月17日,法院受理吴某诉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期间,徐某多次向女儿发送恐吓短信。为保护自身安全,徐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典型意义:此案中,申请人徐小某的父母正在通过诉讼方式争夺徐小某的抚养权,因徐小某已年满八周岁,其愿意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见将极大影响案件审理。因徐某在变更抚养权案件开庭前,多次向徐小某发送恐吓短信,致使徐小某产生精神恐惧,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承办人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此案提醒广大父母,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切勿企图通过恐吓子女等方式达到争夺抚养权的目的,否则将被法律所禁止。(通讯员 仲萱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缪小兵

审核:滕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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