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由市卫健委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婴幼儿日间照料托育机构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将于12月1日发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服务规范》,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托育机构管理,保障入托婴幼儿可享更高质量、更加安全的托育服务。记者了解到,新《服务规范》是我市继《托育合同指引》后,又一次率先在全省发布的托育机构服务地方标准。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市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57个,各类托育机构221家,可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约1.15万余个,较2020年同期相比均翻了一番。困扰广大双职工家庭的带娃难题,在我市正逐步得到破解。
市卫健委人口家庭处处长艾艳介绍,《服务规范》主要面向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日间照料托育服务使用。《服务规范》共有10个部分,对托育机构选址、供餐、安全、人员配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比如托育机构人员比例值方面,X(婴幼儿年龄)≤6月,托育人员与婴幼儿人员比≥1:1;6月<X≤12月,这一比例≥1:3;12月<X≤24月,比例≥1:5;24月<X≤36月,比例≥1:7。
设施设备方面,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室内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生活区等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 小时。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0%。
班级规模方面,24—36 个月婴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20 人;12 —24 个月婴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 15 人;6—12 个月婴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 9 人;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 18 人。单个托育机构不宜超出 6 个班等。
艾艳表示,《服务规范》的发布,及时回应了托育服务供需双方在托育服务内容方面的相关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要环节。《服务规范》出台后,将进一步夯实我市托育服务工作的发展基础,为入托婴幼儿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更快推动我市托育机构有序发展,让幼有所托,也能不负家长重“托”。(全媒体记者 杨泠 通讯员 杨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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