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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加大补贴力度

2022-09-22 15:57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官网  

刚刚公布

江苏多部门联合发文

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

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

↓↓↓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

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2〕10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设区市调查队: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地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临时补贴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516号)规定的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价格指数)。已经将上述两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按规定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设区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设区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受疫情、灾情等影响,困难群众增多。保障基本民生是群众突出关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一段时间,将迎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多个重要节日和党的二十大、明年全国“两会”等重要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视情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做好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安排。低保边缘人口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发放效率。各地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分析研判价格走势,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价格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补贴足额发放到位。8月达到启动条件的,以及近期安排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要在9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过好国庆佳节,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四)加强工作协同。工作中出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期间,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价格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2022年9月6日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官网

实习编辑:毛蕴劼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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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

江苏多部门联合发文

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

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

↓↓↓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

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2〕10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设区市调查队: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各地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临时补贴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516号)规定的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价格指数)。已经将上述两类群体纳入保障范围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按规定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设区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设区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受疫情、灾情等影响,困难群众增多。保障基本民生是群众突出关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一段时间,将迎来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多个重要节日和党的二十大、明年全国“两会”等重要活动,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视情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做好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安排。低保边缘人口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发放效率。各地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分析研判价格走势,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价格指数公布当月,将价格补贴足额发放到位。8月达到启动条件的,以及近期安排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要在9月30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过好国庆佳节,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四)加强工作协同。工作中出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期间,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价格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2022年9月6日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官网

实习编辑:毛蕴劼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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