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看到40%你会想到什么?它当然是一个数字,而在一个案件中,它是让在工作中受伤的当事人刘大叔无法释怀的责任比例。经过检察机关一遍遍翻阅卷宗,找出“突破口”,提出抗诉。案件再审后,法院采纳了检察官们的抗诉意见,刘大叔的责任比例降低至10%,获赔金额增加15万元,这个年收入只有两万余元的家庭终于如释重负。
2016年3月的一天,刘大叔正站在5米高的移动式脚手架上安装电线,忽然背后有人大喊“不好,要倒”,还没来得及反应,他就应声倒地。原来,因为工友移动脚手架时滑轮被电线卡住,导致整个脚手架侧翻,刘大叔也随之重重跌落,身体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大脑严重受伤导致性格暴躁,记忆力减退,他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刘大叔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他明知是高空作业,既不戴安全帽,也不系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判决让他承担40%的次要责任。官司似乎是赢了,但刘大叔的心却暖不起来。
40%的意味着刘大叔要自己承担20多万元的费用。“检察官,20多万啊,我们家实在是承受不起啊。”刘大叔向镇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申请监督时,强忍住眼中的泪花。这个年过半百的老人,不仅要挣钱养活患有严重精神残疾的妻子,还要赡养70多岁的岳母,现在残疾没了劳动能力,生活一下子没了着落。
这样的判决合法吗?庭审中,用人单位极力强调:“原告上班前一天还出去打工上夜班,第二天还登高作业,毫无安全保护意识,丝毫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作为一个成年人,他不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吗?”检察官认为,“成年人”不是用来减轻责任的借口,用人单位将工程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的过错无法推卸。判决确认由用人单位负主要责任,刘大叔负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次要责任对应40%的比例,这样判决合理吗?也许有人会说,次要责任只要不到50%,这个判决就没毛病。在一遍遍翻阅卷宗材料后,检察官们找到了“突破口”。用人单位尽到义务了吗?用人单位有没有保障现场施工安全?检察官们再次向当事人调查核实。
“我一直都在化工厂工作,接这个活儿就是为了补贴家用”“施工之前,他们没有进行培训,也没有在施工现场为我提供任何安全设备,连老板自己都不做安全防护”“因为脚手架翻了我才摔了下来,事故又不是我造成的。”刘大叔将委屈和不解一股脑儿吐了出来。
从《劳动法》到《安全生产法》,从《高处作业分级》到《移动式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检察官们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后发现,这场事故的根本原因都指向了用人单位——既无施工资质,又没有尽到任何安全保障义务,整个施工现场的工人都是在冒着生命危险“裸奔”。无论刘大叔是否戴了安全帽、是否系了安全带,脚手架都会因违规使用违规操作而侧翻。刘大叔应属于一般过失,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合理!
为了回应刘大叔的期待,也为了实现司法办案的最优解,检察官们坚定地提出抗诉。案件再审后,法院采纳了检察官们的抗诉意见,刘大叔的责任比例降低至10%,获赔金额增加了15万元。判决履行到位后,检察官们还为刘大叔申请了司法救助。拿到救助款的那一刻,刘大叔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通讯员 张冰茜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实习编辑:毛蕴劼
审核:曾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