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好消息!镇江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

2022-06-14 12:30

今日镇江讯  在原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农副食品加工、纺织等17个行业,同时延长缓缴实施期限……6月14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我市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的困难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此前已明确的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此前,江苏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我市已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截至6月13日17时,全市申请缓缴单位共45户,均按上限申请缓缴,合计缓缴3项社保费1243.33万元,其中养老保险915.90万元、失业保险185.73万元、工伤保险141.70万元。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有关问题。新政策明确,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缓缴2022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6月12日起至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社保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通知》要求,批准缓缴期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人社等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市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我市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简化企业申报流程,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同时切实防范风险,完善事后监督检查,加强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社保权益。(全媒体记者 古瑾  通讯员 王翔)

编辑:何冰

审核:沈菲

125

今日镇江讯  在原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农副食品加工、纺织等17个行业,同时延长缓缴实施期限……6月14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我市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的困难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此前已明确的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此前,江苏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我市已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截至6月13日17时,全市申请缓缴单位共45户,均按上限申请缓缴,合计缓缴3项社保费1243.33万元,其中养老保险915.90万元、失业保险185.73万元、工伤保险141.70万元。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有关问题。新政策明确,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缓缴2022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6月12日起至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社保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通知》要求,批准缓缴期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人社等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市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我市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简化企业申报流程,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同时切实防范风险,完善事后监督检查,加强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社保权益。(全媒体记者 古瑾  通讯员 王翔)

编辑:何冰

审核:沈菲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