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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两项违法被罚九万 镇江一行政处罚案入选省典型案例

2022-06-09 16:31

今日镇江讯  向未签订供气合同店铺供气,也未定期入户安检,最终酿成燃气闪爆事故。6月8日,省住建厅发布江苏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我市一案例入选。

记者从市燃气发展中心了解到,2021年3月28日,市区三茅宫某炒货店老板打电话给江苏华达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周某,请周某来看一下他们店里的钢瓶,顺便送一瓶15公斤的钢瓶气过来。周某抵达后发现店内钢瓶角阀已被拧坏,有点漏气。周某准备把坏的角阀拧下来,再用携带的堵漏工具堵漏,但拧下角阀后,燃气发生大量泄漏,此时店内有炭炉明火,致使发生燃气闪爆事故,造成两人轻伤。

经执法人员调查,江苏华达燃气有限公司已向该炒货店供应瓶装燃气一年多,因炒货店用气量少,江苏华达燃气有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供气合同,未给炒货店做过入户安检。发生事故的钢瓶,为送气工周某于2021年3月14日向其配送的。调查认定涉事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者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市燃气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针对城镇燃气行业中经常出现的燃气经营者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分别对涉事企业两项违法行为处4万元、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00元。取消涉事送气工送气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根据《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本案“两罪并罚”,入选江苏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可对全省各地查处此类案件起到借鉴作用,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张鹏 方良龙)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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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向未签订供气合同店铺供气,也未定期入户安检,最终酿成燃气闪爆事故。6月8日,省住建厅发布江苏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我市一案例入选。

记者从市燃气发展中心了解到,2021年3月28日,市区三茅宫某炒货店老板打电话给江苏华达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周某,请周某来看一下他们店里的钢瓶,顺便送一瓶15公斤的钢瓶气过来。周某抵达后发现店内钢瓶角阀已被拧坏,有点漏气。周某准备把坏的角阀拧下来,再用携带的堵漏工具堵漏,但拧下角阀后,燃气发生大量泄漏,此时店内有炭炉明火,致使发生燃气闪爆事故,造成两人轻伤。

经执法人员调查,江苏华达燃气有限公司已向该炒货店供应瓶装燃气一年多,因炒货店用气量少,江苏华达燃气有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供气合同,未给炒货店做过入户安检。发生事故的钢瓶,为送气工周某于2021年3月14日向其配送的。调查认定涉事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者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市燃气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针对城镇燃气行业中经常出现的燃气经营者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分别对涉事企业两项违法行为处4万元、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00元。取消涉事送气工送气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根据《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本案“两罪并罚”,入选江苏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可对全省各地查处此类案件起到借鉴作用,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张鹏 方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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